在1983年,《广辞苑》更新为第三版,对慰安妇的解释进行了补充,改为“慰安战地官兵的女性”。但是对于核心的“慰安妇”的核心含义,依旧晦涩难明,只字未提。给人的感觉,这就是一件普通不过的事情。但是真的就这么简单吗?
这个模糊的概念,回避的态度,直到《广辞苑》第六版时,才有了明显的进步,对于“慰安妇”的解释,定位为“为中日战争、太平洋战争时期,被日军强征的、以官兵为性对象的女性,包括很多准民地、占领地出生的女性。”
而直到《广辞苑》第七版的面世,“慰安妇”才有了客观的定义。释义为:在中国战场及太平洋战场,在日军的管理下的战地慰安所中,以日本官兵为性对象的女性。而“慰安妇”大多来自于准民地、占领地的当地女性。服务的性质为强制征募,而非自愿行为。
而在日语的《大辞典》中,我们也发现了类似的解释,书中的释义为:从军慰安妇是指在中日战争和太平洋战争中,从朝鲜等亚洲地区网络来的,被强制要求成为战地日军官兵性对象的女性们。慰安妇的概念,从模糊回避,到最后的承认客观事实,这是一种变化,从这个变化之中,我们可以得出一些重要的资料。
首先,第七版中的定义,与之前相比,两部日语权威辞书,向人们揭示了“慰安妇”这一词汇背后所隐藏的事实。“慰安妇”并非是自愿性质的,而是带有强制性和暴力性,而“慰安妇”的来源,主要来自于中国、朝鲜等被日军侵占的亚洲国家及地区。
其次,虽然在新版释义中,有了重大进步,但是却依旧是躲躲藏藏,对于任何人或者哪个组织,强迫“慰安妇”行为,是为了钱财,还是为了政治,强迫者是色情行业从业组织还是战时的日本政府及其军队;是免费还是存在交易性质。这个迷雾依旧云山蔽日。
不公布,不代表可以隐瞒,在1996年,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委托拉达·乔杜里玛拉什密主持日军“慰安妇”的问题调查。在其调查报告中,明确的指出,根据国际法,“慰安妇”是日本战争时期进行的有组织的强迫及奴役行为。而这也并非是最早对慰安妇问题的报告。
早在1994年11月22日,国际法学家委员会 就曾公布了,关于“慰安妇”问题的报告书,明确指出,“慰安妇”被圈禁在慰安所,其生活极其悲惨,遭受性侵犯是一种常事,而且还不时遭到毒打及折磨。命运极其悲惨,在日本战胜后,侥幸等战争胜利的女性们,但是,很多人却没有因为战争的胜利而带来曙光。战胜的日军,在投降前,大量妇女被日军处决,而没有被日军处决者,就被抛弃后,更多的是死在了异国他乡,能够生还者少之又少。
在1998年,国际防止歧视与保护少数小组委员会,审核通过了一份报告《现代奴役形式:战争冲突时期集体强奸、性奴役和同等奴役的行为》。其报告明确指出,在1932年到二战结束,数十年的时间里,日本政府及日本军队,以各种形式在亚洲地区强征的“慰安妇”高达20万名女性以上。
“慰安妇”就是:被日本政府或军队强迫为日军官兵提供性服务、充当性奴隶的女性。这个结论是受到世界各界认可的一个共识。
慰安妇制度就是,日本在二战时期,强迫占领地的妇女充当日军的性奴隶,并且是有计划的,为日军配备性奴隶的制度。是日军违反人道、两性伦理、战争常规且标准化的国家犯罪。是世界妇女史上最为悲惨、最黑暗的一页。失去自由,被强制性进行性奴役,这与日本娼妓制度以及一般商业卖娼存在巨大的特征差异。
所谓的“慰安妇”制度,就是指日本政府及军队上层,强抓或诱骗妇女充当“慰安妇”,并建立慰安所供其居住。自1937年侵华战争发生之后,日本便不断在海陆空各军中,建设慰安所。在日战区的上海、北平、广州、武汉等地,甚至穷乡僻壤之地,只要有日军的地方,几乎就有慰安所的身影(包括在据点、碉堡中设置临时慰安所等)。
据日本天皇批准的《作战动员计划书》载:“动员为70万兵员慰安,使用2万‘慰安妇’从军”。这是有记载的数据,而现实中,征募的妇女或者“慰安妇”人数将会更多。虽然这段黑暗的历史已经远离半个多世纪,但是“慰安妇”制度作为日本二战时期犯下的罪行,却不能被时间遗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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