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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读:2018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及2025燃放新规展望
更新时间: 2025-03-11 21:04 作者: 36创业加盟网

烟花爆竹燃放规定一直备受社会关注,它不仅关乎公共安全,也与人们的传统习俗紧密相连。2025年烟花爆竹燃放规定备受期待,它将根据当下社会发展、安全需求等多方面因素进行调整和完善。而回顾2018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其在当时起到了规范市场、保障安全的重要作用。规定涵盖了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等多个环节,对烟花爆竹的质量、燃放区域、时间等作出了细致要求。随着时代变迁,这些规定也在不断演变。解读过去的规定,能让我们更好地理解当下规定的制定逻辑,为迎接2025年的新规定做好准备。

解读

2018年烟花爆竹

主城十区设置限制燃放区

2018年2月15日(除夕)3月2日(元宵)每日上午7时至次日凌晨1时,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两江新区城区,可以在限制燃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八类区域和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今年重庆主城十区内,八类区域和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市、区国家机关办公区域;车站、码头、机场、轨道和站点、商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重要军事设施、仓库;文物保护单位;加油(气)站等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及其周边100米范围内;医院、幼儿园、养老院、疗养院;教学、科研单位的办公、教学、科研场所及学生宿舍;主城各区人民政府及两江新区管委会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区域和场所。

如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公安部门将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烟花爆竹实行限时分级销售

烟花爆竹从2月13日至3月2日实行专营定时定点销售,按药量及危险性分为A、B、C、D四级,该市允许专营销售点销售和个人燃放的为C级和D级产品中的喷花类、旋转类、玩具类(烟雾型、摩擦型除外)、爆竹类(“土火炮”“大夹小”“炮中炮”爆竹产品除外)、升空类(火箭、旋转烟花产品除外)、组合烟花类6类。

违反相关规定的,将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临时销售许可证,并在五年内不得再次向其发放临时销售许可证。民警强调,因燃放烟花爆竹存在安全风险,故临时销售点不得向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销售烟花爆竹,违反规定将被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违反规定最高可罚5万

未取得公安机关焰火燃放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组织大型焰火燃放活动,违反规定,将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得携带烟花爆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汽车、轨道交通车辆等公共交通工具的,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重庆公安治安总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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