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会吧是不是真的,陷“约会吧”骗局,误入非法传销窝点
更新时间: 2025-02-06 09:28 作者: 36创业加盟网
非法传销曾是一种违规经营活动,如今已逐渐演变成有组织、有预谋、以“拉人头”为主要形式的诈骗活动。它就像社会的一颗“毒瘤”,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一大隐患。近年来,尽管传销已让众人谈之色变,但仍有不少人轻信传销骗局,深陷其中。作为公民,我们应当时刻牢记传销的危害,提高警惕,防止类似事件发生。
传销自上世纪九十年代登陆我国后便迅速蔓延开来。1998年4月国家发布《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2001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如今,刑法修正案(七)又增加传销条款,可见传销(及变相传销)在我国对社会危害性之大。
传销组织参与人数众多,窝点隐蔽,由非法传销引发的其他犯罪层出不穷。很多遭受传销组织洗脑的涉案人员,大多是在自己被亲友以及网友骗了以后,被组织洗脑,继而发展下线,寻找更多的受骗人员。在这种金字塔型的犯罪结构之下,很多被告人往往也是被害人,令人唏嘘不已。
非法传销引发的犯罪行为,最为典型的就是非法拘禁案件。传销组织首先要控制受骗人员的人身自由,继而对其进行教育、洗脑,以达到购买所谓产品的目的。
在由传销行为引发的非法拘禁案件中,往往都会出现一种类似的情节,即传销人员威逼或者迫使受骗人员说出银行卡密码,然后由他人去银行取钱。这一行为在客观上使用了各种手段侵占了他人的财产,与抢劫罪构成要件契合,但从主观故意、客观目的及客观表现上分析,这种行为并不必然构成抢劫罪。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抢劫罪的主观方面必须出于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财物所有人、持有人或者保管人等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财物,或者迫使当场交出财物的行为。
在传销引发的非法拘禁案件中,传销人员希望受害者主动拿出钱买产品,加入传销组织。为了达到这一目的,传销人员往往采取言语威胁或者体罚等方式迫使受害人交出钱物或者银行卡密码。
传销人员或者不是一开始就要求受害人说出密码,往往是在受害人被拘禁了几天后,有些人会主动提出购买产品,仍然坚决抗拒的人就会被逼说出密码。
在取钱这一环节中,传销人员往往只取出了一两套产品的钱,并且在让受害人清点后上交购买产品,因此传销人员在被扭送时往往声称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仅仅是为了购买产品,并且自己也没有从中牟利。
从以上几点可以看出,是否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是构成抢劫罪与否的关键,另外还要从传销人员获取密码的手段以及取得的钱财分配等多方面综合考量。
非法传销已经从一种经营方式的违规活动,逐渐发展成为有组织、有预谋、以“拉人头”为主要形式的诈骗活动,是危害社会的一泓“毒泉”,成为和谐社会建设的一大隐患。打击非法传销、预防传销活动的蔓延以及由此引发的社会治安问题已经刻不容缓。作为一名公民,应当时刻铭记传销的危害,不可大意轻信传销骗局,提高警惕防止类似事件发生。
本期律师 富春江律师事务所 周重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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