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4 年 11 月至 2015 年 1 月期间,王某在未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的情况下,于某地区下属乡镇附近的村组收购玉米。随后,他将所收购的玉米卖给了某粮油公司,销售金额达 218288.6 元,获利 6000 元。2015 年 2 月,他被当地公安局刑事拘留,后被指控犯非法经营罪。最终,法院判处其一年有期徒刑,缓刑两年执行,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然而,在 2016 年末,最高法作出再审决定,指定当地中院再审,王某被改判无罪。
(北京国咨律师事务所律师拍摄)
法律分析:
首先,收购粮食需要取得粮食收购资格。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条规定,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应当向办理工商登记的部门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获得许可后,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王某在没有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的情况下向农民收购粮食,显然违反了该《条例》的规定。
其次,违法是否就一定构成犯罪呢?根据《刑法》中关于非法经营的规定,主要惩处的是扰乱市场秩序并且达到情节严重程度的行为。王某收购玉米的行为仅持续了 2 个多月,获利金额仅 6000 元,不具备与非法经营罪相当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刑事处罚必要性,因此不构成犯罪。
最后,违法并不等同于犯罪,无证买卖玉米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需要严格审查是否符合刑事犯罪的构成要件。
(北京国咨律师事务所律师拍摄)
律师建议:
最高法的再审决定是该案改判的关键,为王某提供了再审无罪的机会。但像王某一样幸运的人又能有多少呢?此案提醒经营者在开展业务时,必须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并按照规定申请和取得经营许可证、行政执照等。同时,应对自身经营活动中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有所了解,并采取相应的防范和规避措施。合规经营是经营者的基本义务,必须要认真履行,否则将会面临法律追责和法律风险。
作者:北京国咨律师事务所律师——滕立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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