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今社会,殡葬服务行业是一个既特殊又重要的领域。它不仅关乎着人们的生死大事,也与社会的稳定、经济的发展以及法律的规范密切相关。根据中研普华产业研究院发布的《2024 - 2029年殡葬服务行业市场深度分析及发展规划咨询综合研究报告》显示,我国殡葬服务行业目前由国有单位主导,但市场呈现出高度分散的状态,竞争异常激烈。与此同时,大量民营殡葬企业也纷纷涌入市场,参与到这场激烈的竞争之中。
在如此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下,殡葬企业面临着诸多挑战和新课题。如何平衡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经济效果以及法律效果,成为了每一个殡葬企业必须严肃思考、审慎决策并认真处理的关键问题。特别是近年来,殡葬企业管理者涉刑问题逐渐凸显,成为了各方高度关注的新现象。北京国咨律师事务所长期致力于刑事案件的研究与办理,深度参与了多起殡葬行业的舆情处理、刑事风险化解以及重大涉刑案件的办理等工作,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在此,我们通过本文对当前中国殡葬行业的主要刑事风险与辩护策略问题进行概括性简要评析,以供相关方面借鉴与参考。
根据国咨律所近些年的调研与实践,当前中国殡葬行业潜在的主要刑事风险多达11类,涉及涉黑恶犯罪、职务犯罪、集资诈骗犯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非法经营犯罪、侮辱尸体犯罪、寻衅滋事犯罪、强迫交易犯罪、敲诈勒索犯罪、故意伤害犯罪、逃税犯罪等。本文将重点对其中4类犯罪,即涉黑恶犯罪、职务犯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集资诈骗犯罪进行评析。
(2023年11月24日,曹保印在由北京市殡葬协会主办的北京市殡葬行业合规经营法律学习培训会上授课)
一、涉黑恶犯罪
涉黑恶犯罪在当前中国殡葬行业的刑事法律风险中堪称最大的风险。一旦企业或个人涉及此类犯罪,后果极其严重。不仅刑期通常会非常高,而且经济处罚也会极为严厉,往往会没收全部资产,也就是所谓的“打黑断财”,这会导致涉案企业家人财两空。更为关键的是,由于此类犯罪具有较大的政治敏感性,即便案件本身可能存在法律上的瑕疵,甚至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方面存在根本性错误,被纠偏的可能性也相对较小。换句话说,一旦沾上涉黑恶犯罪,就很难再有翻身的机会。
在这类犯罪中,有两个较为代表性的案例,分别是安徽的方某胜案和辽宁的田某林案。据警方通报,2016年年底,合肥市公安局通过线索摸排,发现有一个以方某胜为首的恶势力团伙盘踞在瑶海区合肥市第二人民医院广德路院区内。该团伙以博爱殡葬公司为依托,纠集社会闲散人员,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霸占太平间、随意殴打他人,强行垄断医院周边的殡葬行业,严重干扰、破坏了医院以及同业公司的正常秩序。方某胜等人还冒充医院工作人员,向死者家属漫天要价,连环设套收费,这使得医患之间产生了极大的对立情绪,严重破坏了正常的医疗秩序,引起了人民群众的极度不满。
2018年12月3日,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宣判。方某胜等12名被告因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等6项罪名,被判处20年至1年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且该案首次适用了禁业限制。值得一提的是,这也是全国范围内首次被打掉的盘踞在殡葬行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辽宁的田某林案则更具代表性。据报道,田某林垄断当地的殡葬业长达十年之久。在此期间,他通过实际控制殡葬服务行业从业者的准入资格、殡葬用品销售网点的经营范围,并且肆意提高殡葬用品销售价格,敛财所获利润过亿元。最终,田某林因严重扰乱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被定性为恶势力。法院认定他犯有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逃税罪、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0年。
田某林案涉及六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行业垄断,他控制殡葬服务行业,实际掌控着殡葬服务行业从业者的准入资格以及殡葬用品销售网点的经营范围,还强行垄断洗遗像业务;二是寻衅滋事,他强令不允许外带骨灰盒等殡葬用品进入殡仪馆,对违背规定者施行暴力威胁;三是强迫交易,他肆意提高殡葬用品销售价格,对于不购买骨灰盒等殡葬用品的丧葬户,通过控制火化间、不给办理火化手续等手段,强迫其购买;对于未执行其规定的经营者,他通过取消提成、不准进馆执业、罚款等手段进行封锁控制;四是故意伤害,为了“抢活”,他殴打同行致轻伤;五是逃税,逃税金额超过8500万元;六是欺行霸市,他要求经营者必须接受管理并交纳会费,否则就不能在营口殡仪馆执业,还按所划分片的人口,和经营者强行收取管理费、保证金。
要做好这类犯罪的防范,最关键的一点就是要明码标价,合法经营,坚决不触碰法律的红线,不逾越法律的界限。一旦涉嫌此类犯罪,在进行无罪或罪轻辩护时,需要着重抓住核心要点,进行严格论证。
首先,对于案涉组织是否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辩护,关键在于判断是否满足黑社会性质组织所规定的组织特性。这里有两个核心要点需要审视:其一,案涉组织是否未形成稳固、层级清晰、职责明确的犯罪组织架构;其二,组织是否呈现出松散、临时性的特征,成员间是否缺乏规章、组织纪律及控制属性,且犯罪核心成员与外围成员是否均不具备固定性。若以上两点的答案均是否定的,那么该组织的特性不成立,进而无法构成涉黑犯罪。
在辩护是否具有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所需的经济特征时,需要考量两个核心辩点:其一,组织成员的报酬仅限于几十元至几百元不等,显然未能达到豢养组织成员的标准;其二,组织并未将所得经济利益用于维持组织的发展,也没有证据表明存在“以商养黑”“以黑护商”等情形。此外,尚无有力证据显示其主要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也无法证实其将部分或全部收入用于支持犯罪组织的存续与发展。若以上事实均得到法律上的确认,那么经济特征不成立,因此不构成涉黑犯罪。
再次,需要着重探讨涉案行为是否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所应具备的行为特征。若犯罪行为主要是由于被害人未偿还债务而引发的,且行为对象具有特定性,那么其行为的普遍性和社会危害性便显得不足,从而难以认定其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特征。在此情况下,行为特征不成立,进而无法构成涉黑犯罪。
在辩护是否符合黑社会组织所应具备的非法控制特征时,要看犯罪活动地点是否呈现分散态势,且该组织在特定区域或行业内尚未形成稳固的非法控制力或显著影响;同时,其违法犯罪活动尚未达到为非作歹、欺压百姓的恶劣程度,那么可以认定该组织并不具备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的特征,从而不满足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法定构成要件,因此也不构成涉黑犯罪。
(2024年9月27日曹保印在北京市八宝山礼仪公司内部培训会上授课)
二、职务犯罪
根据浙江、江苏、山东三省份的职务犯罪数据统计,在浙江省,一年内其省检察机关在全省殡葬行业立案查处贪污贿赂犯罪11件16人,其中单位“一把手”有10人,涉及相当一部分殡仪馆、殡葬管理所、公墓等殡葬服务单位;江苏省检察院的统计表明,被查处的殡葬业职务犯罪人员,在采购骨灰盒、墓碑石料以及殡葬工程建设中,存在开假发票做假账、拿回扣或者直接收受贿赂等行为;在山东省,群体性犯罪成为殡葬服务业职务犯罪的突出特点,窝案串案众多,可谓“一拎一串”“一挖一窝”。济南市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处的调查报告显示,该院连续查处的12起殡仪馆馆长、副馆长等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案件表明,殡仪馆内的职务犯罪涉及面极广,几乎涵盖了各项业务环节。
这些数据充分表明,在殡葬行业中,职务犯罪并非个别地区或个别现象,而是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普遍性。同时,这也反映出殡葬行业在监管和内部管理方面存在一定的漏洞,从而使得该行业内职务犯罪得以滋生和蔓延。
这方面的典型案件是乐清市郑某、叶某案。郑某系乐清市殡仪馆主任兼工程项目领导小组组长;叶某系乐清市殡仪馆工程项目领导小组副组长,乐清市仁和殡仪服务有限公司经理。二人在任职期间,郑某利用职务便利,在乐清市殡仪馆食堂与职工宿舍扩建工程,烟气净化间钢结构房工程,守灵中心改造装修工程一、二期,改扩建工程(守灵中心三期)项目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卢某贿赂共计14.86万元,以及他人赠送的1.5万元消费卡。叶某利用其担任乐清市殡仪馆食堂与职工宿舍扩建工程,守灵中心改造装修工程一、二期等项目负责人的职务便利,收受卢某贿赂共计6万元。
针对受贿罪的无罪或罪轻辩护,结合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以及审判实践,从犯罪构成角度,可以采取以下辩护策略:
明确犯罪主体。受贿罪的犯罪主体身份为国家工作人员。根据我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受贿罪的主体具有特殊性,即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因此,在辩护过程中,必须细致审查涉案人员的身份背景,确认其是否真正具备上述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只有当行为人具有这种身份时,才可能成为受贿罪的犯罪主体。如果涉案人员并不具备这样的身份,那么受贿罪的指控将难以成立。
明确本罪的本质。本罪的本质是权钱交易行为,具体表现为用钱买权,用权收钱,二者形成对价关系。国家工作人员出卖的是职务行为,请托人用钱财购买职务行为。因此,国家工作人员孤立的收钱行为或孤立的办事行为都不是受贿罪的实行行为。例如,行为人接受了他人赠送的巨额礼金,如果查不出该礼金是某个职务行为的对价,则不构成受贿罪。或者行为人办事时没有收钱的意图,即没有受贿的故意,也不能构成本罪。
(2024年9月12日曹保印在由中国殡葬协会主办的全国殡仪工作暨海葬工作交流会上授课)
三、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草原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草原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行为。例如,在未办理行政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更改占用土地的用途,用于修建殡仪馆、墓园等,就可能构成此罪。
这方面的典型案例是山西朔州路某案。路某于2009年至2014年在朔州市平鲁区白堂乡细水村东北方向修建养殖场,之后在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于2015年3月份擅自在养殖场北面扩建鸡舍,并将其改为殡仪馆。经朔州市林业调查设计队勘验鉴定确认,殡仪馆占用林地总面积0.6582公顷,即9.873亩,林权地属为国有,森林类别为地方公益林,林种为防护林。案发后,行为人在被毁林地上栽植杏树,恢复林地面积5.34亩。
我国实行严格的土地管理政策,严禁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行为。对于这类犯罪的辩护策略,需要抓住几个核心要点,即主观故意、土地用途、严重后果。
首先要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农用地的主观故意。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成立,关键在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要求行为人主观明知占用土地的性质、种类。如果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用农用地的主观故意,则不构成本罪。当然,如果有关部门未将土地区划的界定情况予以公示,那么就无法认定行为人是否知晓土地的性质,也就无从认定其构成此罪。
其次要审查行为人是否改变了土地用途。《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了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通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土地用途进行规划,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三大类别。其中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既包括改变耕地、林地等农用地用途而作其他非农使用,也包括农用地之间的用途变更。
更为重要的是,还要看占用地的面积是否达到“数量较大”的标准。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要求符合数量较大的要件,如果占用土地面积未达到入罪标准则不构成本罪。以非法占用林地为例,依照《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数量较大”存在四种判断标准:(一)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亩以上;(二)非法占用并毁坏其他林地数量达到十亩以上;(三)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林地,数量分别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四)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林地,其中一项数量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
(2024年4月22日,曹保印在由全国殡葬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中国殡葬协会和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民政部培训中心)共同举办的民政领域殡葬标准化管理培训班第二期中授课)
四、集资诈骗罪
随着殡葬行业的不断发展,各种新的商业模式层出不穷,但与此同时,集资诈骗行为也频繁出现。这些集资诈骗者常常打着“投资殡葬,回报丰厚”的幌子,通过虚假的宣传手段,诱导投资者将资金投入到所谓的“殡葬项目”中。
这方面有两个典型案例,分别是湖南李某昭案和河北曾某某、张某某案。
在湖南李某昭案中,湖南人李某昭及其实际控制公司,违反国务院殡葬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