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连锁店加盟(零售药店加盟连锁后的相关法律问题),36创业加盟网给大家带来详细的介绍,让更多的人可以参考:药品连锁店加盟(零售药店加盟连锁后的相关法律问题)。
精心整理 在现有法律法规框架下,加盟店没有药品采购权,若其采用其他方式购药必 须得到药品监管部门的特别批准。如果加盟店擅自单独进货,其行为不仅违反了 加盟店与连锁公司之间的加盟连锁协议,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同时还违反了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有关规定》第一条和第五条以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 施细则》第六十六条关于零售连锁门店不得自行采购药品的规定,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胡昌平:《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均未限制零售药店加 盟后的自由采购权,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规定“药品零售连锁 门店不得独立购进药品”,从而限制了加盟店的药品采购权。而《药品管理法》 第三十四条规定,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 进药品。由此可以看出,《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和《药 品管理法》的规定相冲突,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理,加盟店具有市场采购权,但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 ■加盟店违法谁来承担责任主持人:若加盟店在经营过程中违反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应由谁来承担责任 呢?对此双方合同约定了则好解决,若没有约定又该怎么办?冀华山:加盟店在经营过程中违反药品管理法律法规,有三种情况。
第一种 是加盟店自身违反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应由加盟店自己来承担责任。如加 盟店违反《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从不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 购进药品;加盟店购进药品,未建立真实完整的购进记录。第二种是加盟店和连 锁公司共同违反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应由加盟店和连锁公司共同承担责任 等。如加盟店销售从连锁公司购回的假药,这时双方都要受到处罚。第三种是连 锁公司违反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应由连锁公司承担责任。如连锁公司利用精心整理 加盟店搞药品、医疗器械的虚假宣传,加盟店并不知情。 对连锁公司和加盟店违反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的行政责任由谁承担,不应考虑 连锁公司和加盟店之间的协议怎么约定,只应考虑违法事实和法律规定,在调查 清楚违法事实后,该谁承担就由谁承担。连锁公司和加盟店之间的合同是民事协议,其内容不能“对抗”应承担的行政责任。 杨秀梅:我认为,这要看加盟店是否存在过失,其违法行为是否超越加盟的 章程和合同规定。例如,加盟店销售由连锁公司配送的药品被抽验不合格,但其 又没有违反《药品管理法》的规定,这种情况就应由连锁公司承担相关责任。反 之,若药品不合格是由加盟店保管等方面的原因造成,应当由加盟店承担相关责任。
加盟连锁是以契约方式为基础的,应当严格按照加盟合同来确认双方责任归 属。对于合同没有约定的,可以按照《民法通则》规定的“谁受益谁承担风险” “谁过错谁承担责任”的原则来处理,若违法行为造成第三人损害的,看第三人 向谁主张权利。但当加盟店明确表示自己将承担一切责任时,第三人在遭受损害 时不得向连锁公司提出请求赔偿。当加盟店未向第三人明确承诺时,第三人可选择任意一方,甚至选择二者共同赔偿。 彭建永:如果零售药店加盟连锁后仍然具有独立的市场主体,具有独立的药 品采购权,那么加盟店的违法行为,理应由其自行承担,但若是由连锁公司配送药品质量引起的法律纠纷,则应视情况区别对待。 在连锁公司与加盟店经营过程中,只要其配送的药品经加盟方现场验收后, 所发生的一切后果均与连锁公司无关。因为一旦加盟方将药品验收上柜后,即表 示连锁公司配送的药品无任何质量问题,其对加盟店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也就到此 为止,至于加盟店在自行经营过程中的其他问题,均应由其自行解决。简言之,精心整理 连锁公司对加盟店承担的法律责任是有限的,即承担责任的范围仅限于其配送的 药品,承担责任的期限是从药品从公司配送出库到加盟方验收上柜这一时间段。
从权利与义务对等角度讲,不论双方有无合同约定,连锁公司的这种责任承 担是可行的。否则,若加盟店自身违反药品管理法律法规都由连锁公司来承担责 任,显然对连锁公司不公平。当然,若连锁公司因配送的产品质量不合格,加盟 店在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后,有权依法向公司予以追偿;善意第三人在不明确加盟双方法律关系的前提下,也可向双方提出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 于培明:我认为,若双方有合同约定可按约定进行处理。如果没有,则按照 相应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由于加盟连锁关系在法律上属于商业特许经营关系, 而商业特许经营关系是独立主体的特许人与被特许人之间平等的合同关系。所以,加盟店独立实施的违法行为招致的行政处罚应由自己承担。 只有当加盟店与连锁公司共同实施了一个违法行为时,连锁公司和加盟店才 可能因同一个事由受到处罚。如连锁公司将超范围经营的药品配送给加盟店,而 加盟店又将药品销售给患者,从表面上看是加盟店单独实施了违法行为,而实际 上连锁公司也负有一定的责任。如连锁公司没有按照 GSP 的要求制定完善的药品质量管理制度, 对加盟店疏于管理造成加盟店违法,在这种情况下,连锁公司和加盟店都会受到处罚,但这种共同 受罚的本质还是加盟店与连锁公司分别对自己的行为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对于因一方的违法行为造成的企业信誉方面等行政处罚以外的经济损失,有 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的有关规定, 依据双方的过错情况,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过错程度大小由双方分担。 胡昌平:加盟店在经营过程中违反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的责任承担问题,直接 取决于加盟店是否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若其具有独立主体资格,理应依法独立 承担自身的法律责任;若其不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则应由连锁公司承担相应法精心整理 律责任。如果加盟双方没有合同约定,则按以上意见承担法律责任;若有合同约定,则应按照双方约定判定责任归属。 ■加盟店经营不善产生问题如何解决主持人:若加盟店经营不善、资不抵债,发生破产倒闭时,或者突然神秘失 踪无人为货款“埋单”时,或者私自组织货源对连锁公司造成损失的,从法律的角度该如何解决? 冀华山:以上几种情况,我认为对连锁公司可造成五种损失:一是拖欠货款, 资不抵债、破产倒闭、卷款失踪等钱款损失。二是拖欠的职工工资。三是消费者 的损失,包括销售假劣药品、发错药等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四是房租及其他损 失,如加盟店拖欠的房租、赊账购买的办公用品等。
五是名誉损失,包括诚信危机、评价降低等造成的名誉、品牌损失。 上述损失,第一项应由加盟店的负责人或合伙人承担。作为供给加盟店药品 的生产、经营企业,有考察加盟店的经营情况和偿还能力的义务,也应知道连锁 公司开办的连锁门店没有自主购药的权利,在其给加盟店供药时,就应该预料到 可能出现的后果。第二、三、四项损失,应由加盟店和连锁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民法表见代理的原理,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因被代理人的行为造成了足以 使善意第三人客观上有充分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因而可以向被代理人主 张代理的效力。作为加盟店,在店堂内外悬挂连锁公司的“金字”招牌,对外宣 称是连锁公司的门店,接受连锁公司的培训、管理,消费者及其他人员有充分理 由相信该加盟店是由连锁公司开办的,有权向连锁公司主张权利。加盟店和连锁 公司共同造成的损害,根据《民法》的规定,应承担连带责任。第五项损失,由 连锁公司承担。发生事故后,人们对连锁公司的评价降低,势必造成其名誉损失。 连锁公司在和加盟店签订协议之前,应对加盟店的自身投入、人员素质等进行详精心整理 细考察,尽可能避免加盟店给自己造成损失。 加盟店给连锁公司造成损失后,连锁公司可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到法院以 合同纠纷或者以侵权纠纷起诉加盟店,由法院审理,做出判决。
杨秀梅:加盟店是独立的市场主体,也可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其在经营 过程中所造成的损失应由自己承担。善意第三人可以向连锁公司主张权利,但连 锁公司只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承担责任。这就要求连锁公司:一是在吸纳加盟店 时,严格把好进口关,在加盟合同中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法律责任。二是经营过 程中,建章立制,不定期检查经营情况,督促货款及时到位。同时,相关部门在 审查颁证时,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并充分运用日常监督检查的职能,引导这种经营方式健康发展。 彭建永:加盟店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破产倒闭,我认为,若该加盟店是由 连锁公司出资设立,并经营受益的,应由连锁公司承担债权债务;若是加盟药店 自己出资、自己经营管理、自己收益的,则应由加盟店自己承担全部债权债务。 对加盟店突然神秘失踪,造成无人为连锁公司配送药品的货款“埋单”时,连锁 公司原则上只能通过司法程序,对加盟方提起合同纠纷诉讼。如果加盟方从加盟 到经营的时间很短,连锁公司有证据证明加盟店存在欺诈故意的,可依法向公安 机关以合同诈骗罪进行犯罪行为举报。加盟店私自组织货源,对连锁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先由加盟双方本着自愿的原则进行协商处理,协商处理不能的,可提请 有关机构对所签订的合同进行仲裁处理,如果仲裁不成的,最终也只能通过诉讼 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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