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脶肉之刑,在古代刑罚体系中较为鲜为人知。它是一种极为残酷的肉体惩罚。从字面看,脶肉意味着切割、剜去身体的部分肌肉。这种刑罚并非普遍存在于各个朝代和地区,常作为一种震慑性的严酷手段,施用于犯有严重罪行之人。它不仅给受刑者带来难以忍受的剧痛,还会造成永久性的身体损伤,在历史长河中见证着法律与人性的复杂交织。
1、脶肉之刑就是分十日刑之。凌迟的一种。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刑罚体系较前朝有了很大的变化,刑罚的总的变化的特点是逐渐宽缓。“割裂肌肤,残害肢体”的刑罚手段逐渐减少,向新的封建制五刑过渡。主要体现在,废除宫刑制度。
2、北朝西魏在大统十三年(公元547年)下诏禁止宫刑:“自今应宫刑者,直没官,勿刑。”北齐在天统五年(公元569年)也诏令废止宫刑:“应宫刑者普免为官口”。规定了鞭刑与杖刑。这一刑罚缘于北魏,并为北齐北周沿用。
3、规定流刑为减死之刑。南北朝时期,把流行作为死刑的一种宽待措施。如北周时规定流刑为五等,每等以五百里为差,以据都城二千五百里为第一等,至四千五百里为限,同时附加鞭刑。
4、缘坐范围有所变化,这种变化主要体现在对妇女缘坐的变化上,总的趋势是缩小范围,但司法实践中却多有扩大。在整个南北朝时期缘坐的范围也有反复。《梁律》创从坐妇女免处死刑的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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