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
咨询
在古代刑罚体系中,脶肉之刑是一种鲜为人知却极为残酷的刑罚。脶肉之刑并非广为人知的刑罚类型,它往往涉及对受刑者身体局部皮肉的残忍割除。从历史角度看,这类刑罚多出现在特定的朝代或时期,其目的通常是对严重犯罪者进行惩戒与威慑。如今,随着社会文明的进步,这种残忍的刑罚早已被废除,但探究它,能让我们更深刻地了解古代司法与社会发展脉络。
1、脶肉之刑就是分十日刑之。凌迟的一种。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刑罚体系较前朝有了很大的变化,刑罚的总的变化的特点是逐渐宽缓。“割裂肌肤,残害肢体”的刑罚手段逐渐减少,向新的封建制五刑过渡。主要体现在,废除宫刑制度。
2、北朝西魏在大统十三年(公元547年)下诏禁止宫刑:“自今应宫刑者,直没官,勿刑。”北齐在天统五年(公元569年)也诏令废止宫刑:“应宫刑者普免为官口”。规定了鞭刑与杖刑。这一刑罚缘于北魏,并为北齐北周沿用。
3、规定流刑为减死之刑。南北朝时期,把流行作为死刑的一种宽待措施。如北周时规定流刑为五等,每等以五百里为差,以据都城二千五百里为第一等,至四千五百里为限,同时附加鞭刑。
4、缘坐范围有所变化,这种变化主要体现在对妇女缘坐的变化上,总的趋势是缩小范围,但司法实践中却多有扩大。在整个南北朝时期缘坐的范围也有反复。《梁律》创从坐妇女免处死刑的先例。
我对加盟感兴趣,马上免费通话或留言!
(24小时内获得企业的快速回复)
我们立即与您沟通
温馨提示:
1.此次通话将不会产生任何费用, 请放心使用
7x24小时电话咨询
130*12345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