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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三定是我国林业发展中的重要举措。它是指稳定山权林权、划定自留山和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在当时,我国林业发展面临诸多问题,稳定山权林权能明确林地归属,减少纠纷;划定自留山赋予农民一定林地自主经营权;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则调动了生产者积极性。这一政策对促进林业资源保护、推动林业经济发展等方面意义重大,为后续林业建设奠定了坚实基础。
1、稳定山权、林权: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森林法》或《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按照有关程序,对国家所有的、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以及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登记造册;
2、划定自留山:自留山是指农业集体化后分给社员使用和经营的小块山林,山权仍归集体所有,对具体的林木和林产品用山地,进行划归社员个人所有的评定;
3、确立林业生产责任制:社办林场、大队集体林应该采取分片管理模式,每片确定专职护林员、巡山管理员等,细化具体的林业生产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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