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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古代官制的浩渺历史中,“佥事”是一个颇具特色的官职称谓。佥事,常见于明清等朝代的官僚体系里。它一般是在某些部门中协助主官处理各类事务的官员。比如在都察院、按察使司等机构会设置佥事一职。其职责涵盖了司法、监察等诸多领域。随着时代变迁,这一古老官职虽已不再存在,但了解它能让我们更好地洞悉古代政治架构与权力运作。
1、官名。金置按察司佥事。元时诸卫、诸亲军及廉访、安抚诸司,皆置僉事。明因之,都督、都指挥、按察、宣慰、宣抚等,皆有僉事。清初沿用,乾隆时废。2、《元典章·刑部·枉勘死平民》:“安抚司僉事朱国楨枉勘平人谢二六身死,虽无招承,其始谋情节,众证明白。”
3、清黄宗羲《明夷待访录·兵制三》:“有明武职之制……平时有左右都督、都指挥使、指挥使,各係以同知、僉事及千户、百户、镇抚之级。”
4、《二十年目睹之怪现状》第九二回:“宪恩深望知鼇戴,僉事威严展狗才。”
5、北洋军阀统治时期中央官署中的中级官员。鲁迅《坟·从胡须说到牙齿》:“我曾经是教育部的佥事,因为‘区区’,所以还不入鞠躬或顿首之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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