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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秘!60 种诡辩术与诡辩话术大盘点
更新时间: 2025-03-11 21:25 作者: 36创业加盟网

在日常生活和交流中,我们常常会遇到各种看似有理却又总觉得哪里不对劲的言论,这背后可能就隐藏着诡辩术。诡辩术有着多达 60 种诡辩方法和话术,它们就像隐藏在言语迷雾中的陷阱,稍有不慎就会让人陷入其中。这些诡辩话术有的通过偷换概念来误导他人,有的利用不当类比混淆视听,还有的借助模棱两可的表述逃避问题。了解这 60 种诡辩方法和话术,不仅能让我们在面对他人的诡辩时保持清醒,避免被误导,还能提升我们自身的逻辑思维和表达能力,在交流中更加理性和清晰。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深入探究这些诡辩术。

从长远观点看,搞诡辩的人是不会有什么好结果的。

本文的目的决不是想宣扬诡辩,而是为了打破诡辩。

1 诉诸武力

论辩不采用合理的途径,而以武力相威胁、恐吓,强迫对方接受其观点。

2 诉诸权威

反驳他人主张时,不提出论据,而只引用专家或权威人士的言论,

有时候专家的话未必正确。

例如:

小孩子动不动就说:我爸爸说的!

小学生则爱说:俺老师都这么说!

3 诉诸情感

凡喜爱人说的都是真理,凡讨厌之人说的都是歪理,

其实喜爱的人的话也并不一定都对,有真也有假,

被讨厌的人的话也未必都不可取,往往有假也有真。

4 诉诸怜悯

利用听众的同情心、怜悯心,使其接受自己不正确的观点,

例如:

在法庭上,有的被告律师在辩护时,往往撇开案情的真相,

而喋喋不休地讲被告如何可怜,企图激起法官的同情心。

5 诉诸传统

凡是过去已经如此的,现在也应该如此,并且将来还应该如此。

例如:

“祖宗之法不可违”,这是封建社会的信条。

其实,传统或习俗的东西,有好也有坏,要具体分析。

6 诉诸群众

向群众诉诸感情,以期煽动群众,赢得群众的支持,而不是由于他的论证正确。

例如:

在议论政治问题时,有人本来在鼓吹荒唐的或违背民意的观点,却口口声声说:

“这是人民的意愿”,

“不这样做人民不答应”,

“大多数人站在我们一边”。

7 诉诸私利

在论证中,仅以听者的利益为论据,把论题的真假同听者的利益绑在一起。

例如:

在选举中,某些政客不惜掏空国家财政,

承诺为选民带来更多利益,

当选后为了实现自己的诺言,

最后造成国家财政崩溃。

8 诉诸无知

对一种观点、见解,之所以认为是真的,是由于无法证明它是假的,

或者认为它是假的,理由又是不能证明它是真的。

例如:

由于认为神不存在的证据不充分,就断定神是存在的。

由于目前尚无法知道外星是否有人,就认为外星人不存在。

9 人身攻击

对某一观点不赞成,不是反驳这个观点本身,而是对提出观点的人进行人身攻击。

例如:

“也不撒泡尿照照自己长得什么样”

“你连大学都没考上懂个屁!”

“蹲过监狱的人说不出好话。”

10 虚拟原因

把本来没有因果联系的两个事物,硬说它们有因果联系。

例如:

古人在每次日蚀、月蚀时,都会敲锣打鼓,

每次敲锣打鼓后,月亮、太阳都会再次出现,

所以古人认为,敲锣打鼓是驱赶天狗、保护日月的有效手段。

11 虚假前提

建立在虚假前提基础上的推论就是虚假前提诡辩,

例如:

有水就会淹死人,

茶杯里有水,

茶杯里的水会淹死人。

12 虚假论据

在证明或反驳中把虚假的判断当作论据,伪造论据来支撑论点。

例如:

西方部分媒体编造中国新疆所谓“集中营”。

13 传闻

以无法确证的传闻为论据,由于传闻很具体,这就很容易使人上当。

例如:

传闻可以无胫而走,一传十,十传百,越传越具体,越传越丰富。

很多人都这么讲,也就越发使人相信了。

14 预期理由

引用自身尚待证明的判断作为论据,来证明论题的真实性。

例如:

这个学期中,每次考试我忘带我的“幸运钢笔”时候,考试成绩都很差。

所以,为了取得好成绩,每次考试我都要带上我的“幸运钢笔”。

分析:论证依赖的假设是,不带“幸运铅笔”考试考不好。而这一假设是不成立的。

15 遁词

论辩人由于缺乏论据来证明或反驳某一观点,而去论证与本题无内在联系的论题。

例如:

南辕北辙的故事就是遁词诡辩。

人家和他谈的是:你到楚国去,为什么朝北走?他对此避而不谈,

却大谈什么“我的马好”,“我的路费多”,“我的车夫本领高”。

这些与原论题毫无联系。

16 丐题

以结论自身为论据,预设了结论为真的诡辩。

例如:

“小明家在什么地方?”

“小八家斜对面儿。”

“小八家呢?”

“小明家斜对面儿。”

17 移花接木

有意将对方的命题暗中转换成推出自己观点的依据。

例如:

父亲说:“你竟敢背着我抽烟,我非打死你不可!”

儿子回答说:“爸爸,您别打我,我向您保证:

从现在起,我抽烟一定不背着您。”

18 倒打一耙

明明知道自己错了,非但不认帐,还故意找借口把罪责强加给对方。

例如:

工人把新房的大门装反了,

新房主人生气骂工人说:你眼瞎了。

工人反而说:你才眼瞎,你要是眼不瞎,你会雇佣我给你安装大门?

19 统计法

人们最容易受骗的是数字。

因为数字是精确的、清楚的,而且是统计出来的,所以很少有人怀疑。

如果对于数字的意义、统计的方法、统计的单位等等没有一定程度的专门知识,就很容易上当。

例如:

这些年治气管炎的新药出了不少,广告宣传的有效率都很高, 但究竟有几个患者 好了?

他们是怎样统计出来的, 实在令人怀疑。

20 问题转换法

对方提出了一个使你难堪的问题,你并没有正面回答对方提出的问题,

而是从对方的问题中引出一个新的问题推给对方。

例如:

甲: 人为什么要有理想呢?

乙:什么是人?

甲: 人是社会动物。

乙:动物又是什么?

甲: 动物是有神经,有感觉,能运动的生物。

乙:那生物又是什么?

甲: 你还有完没有完了。

乙:你答不出来就完了。

21 打岔法

根本不理会对方说话的基本思想,只是抓住一点话尾巴,任意发挥乱说一气。

这是孩子们打嘴仗常用的方法。

例如:

甲:我想坐双层汽车。

乙:那也没有呀。

甲:有。

乙:没有。

甲:你要是造一个就有。

乙:就是造,你也没有那么多钱。

甲:那你也没有呀。

乙:有

甲:没有

乙:就是有

甲:那你做给我看,一分钟就做出来!

22 自相矛盾

通常说“出尔反尔”,首尾不一贯”,“前言不搭后语”,“自己打自己的嘴巴”,

都是思维自相矛盾的生动、形象的说明。

例如:

我现在说的是谎话。

我问你我上面说的是真话还是谎话。

23 排除法

就是在一定范围内,通过把不可能的情况一一排除掉,而获得最后剩下的唯一答案的方法。

例如:

共有四个嫌疑犯,如果把其他三人排除,

剩下的一小就是真正的犯人。

但是如果真正的犯人根本不在这四个人中就是诡辩了。

24 多米诺法

把棋子适当间隔开,排列在桌子上,然后把最后一个棋子碰到,结果一个碰一个,

所有的棋子都会齐刷刷地倒下去。

“如果一个倒了全部都倒”的论证方法就是多米诺法诡辩。

例如:

为了幸福的度过一生,就要找到好工作;

为了找到好工作,就要上好大学;

要上好大学,就要上好高中;

为了上好高中,就要上好的初中;

要上好的初中,就要上好小学;

为了上好小学,就得上好幼儿园,

所以说,不能进好幼儿园,就不能幸福地度过一生。

25 抽象法

没有明确规定性的议论,怎么都可以解释,因而也就什么也不能解释。

例如:

问:“下雨好不好?”

这就是抽象法诡辩,因为它缺少必要的具体的规定。

如果久旱缺雨时普降甘霖当然是值得庆幸的事,

但若是已经积涝成灾,仍阴雨连绵,那无疑不是好事。

26 模棱两可

在是非、黑白面前骑墙居中,含糊其词,既不肯定也不否定。

例如:

贾大少:“见了上头要不要磕头?”

徐大军机:“应磕头的时候你磕头,不应磕头

的时候还是不磕的为妙。”

27 类比法

类比法是指由两个事物的某些属性相同或相似,

而推论它们在其他方面也可能相同或相似的方法。

类比的结论是或然的,因为推理的根据不充分。

把结论中的“可能”换成“一定”,就大有诡辩的嫌疑了。

例如:

钟表有构造, 有规律,

世界也是有构造有规律的。

既然钟是人创造山来的,那么世界也一定有创造者,

这个创造者不是别的,就是上帝。

28 以偏概全

以偏概全就是将只适用于少数特殊事例的属性推广到全类中去的诡辩方法。

例如:

“凳子都是四条腿的。”

“饮料有害于健康。”

29 以全概偏

对于偶然发生的例外事件,不能以常理来推论。

如果用一个通则来解释一个例外事件,就是以全概偏的诡辩。

例如:

甲:“人每只手有五个指头。”

乙:“也有长六个指头的。”

甲:“长六个指头的不是人。”

30 二分法

以某种观念为依据,把人或事一分为二,就是二分法。

如把人分成中国人和非中国人,把颜色分成红色和非红色,等等。

例如:

小孩在看电影、电视时,对其中出现的人物,总是问:

“好人还是坏蛋?”

这样划分虽然简单,但把处于善恶中间的人,不管三七二十一,统统推向了两极。

生活本是七色阳光,如果仅用黑白两色去观察,很难得到正确的结论。

31 计算法诡辩

运用似是而非的计算去糊弄对方。

例如:

一位贵妇入,花了一万元钱买了一个漂亮的戒 指。

可是,第二天她又来到同一个首饰店说:“昨 天买的戒指不可心,我换一下。”

说完,顺手拿起 个价值两万元的戒指抬腿就走。

店员十分惊讶 上去堵住她,索要一万元的差价。

这位贵妇人火 了,

说 :怎么还少一万元?我昨天不是给 你们一万元了吗?

今天又给了你们一个价 值一万元钱的戒指,合起来不是两万元 吗?

这位贵妇入的诡辩就在于把昨日的一万元重复计算了,

今天送回的戒指正是昨天用一万元钱买来的。

32 曲解法

先看一个例子。

一位老先生家里来了一位客人,

老先生为了炫耀一下自己的孙子如何聪明,

硬要小孙子当着客人的面背诵二十六个英文字母。

小孙子刚背了一个A就卡壳了。

客人自发说:“A后面的是什么?”

这孩子已记不起是B,但为掩盖无知,便说:“所有其他字母。”

在这里,客人的问题:“A后面的是什么”

本来含义是明确的,即指紧接着A的那个字母是什么?

这一点老先生的孙子也是清清楚楚的,

但他故意装聋卖傻,予以曲解。

这就是典型的曲解法诡辩。

33 相杀法

让我们看一个例子:

甲:“对不起,这么晚了,请别弹琴了。”

乙:“什么?!您家孩子半夜哭怎么不说?

你家厕所晚上还有流水声呢,

怎么办?您们能把厕所关了吗?”

这是常见的相杀法例子。

“孩子哭”或“厕所有流水声”同乙方应不应该在半夜弹琴本没有必然关联。

所以不能用“孩子哭”或“厕所有流水声” 来抵消 “半夜弹琴扰民”。

34 两难推理

辩论一方提出两种 假定的可能作大前提, 对方无论肯定还是否定某种 可能,

结果都会使自己陷入进退维谷、 左右为难的 境地。

例如:

有个营业员向经理诉苦说:

“在柜台前, 如果我小声地回答顾客的问话,

他们说 我细声细语听不清楚,

如果我大声回答 他们的问话, 他们便说我态度不好,

不 论是大声回答还是小声回答, 都不行, 真难哪! ”

35 否认静止

否认静止,否认事物的稳定性。

辩证唯物主义一方面肯定世界上的万事万物都处在永恒的运动、变化之中,

另一方面,也承认客观事物的相对静止状态。

例如:

古希腊有个叫赫拉克利特的哲学家,曾提出“人不能两次踏进同一条河流”的观点。

他的学生克拉底鲁更激进,说“人一次也不能踏进同一条河流”。

在他们看来,世界上的万事万物都瞬息万变,不可捉摸,因而“什么也不能说”。

36 合谓法

合谓法是把本来属于某一部分的属性,不适当地应用于其整体上的方法。

例如:

约翰小气,

他是法国人,

所以法国人小气。

37 分谓法

分谓法就是把本来属于整体的属性,不恰当地应用于部分上的方法。

例如:

美国是富有的,

约翰是美国人,

所以约翰是富有的。

38 歧义法

自然语言的语词往往是多义的。

但具体使用时 在特定的诸境中,必须只能有一个明确的意义,否则就 会造成歧义。

例如:

“象是动物,所以小象是小动物。”

这就是诡辩。

“象是动物”为真,但“小象是小动物”却假。

小象虽小,却非“小动物”。

这个诡辩就是利用“小”的歧义作文章的。

“小”至少有年龄小和体积小两种意思。

“小象”是指年幼的象,而“小动物”则是指体积小的动物。

39 暖昧法

同一句话,即可作这样解释,又可作那样解释,

而且有时两种解释相去甚远,是一种含糊其辞的诡辩。

例如:

从前有三个秀才进京起考,到了京城,

三人先去算了一卦。

算卦先生故弄玄虚地摇了一阵子,最后伸出一个后头,什么也没有说。

结果,三人只考中一个。他们三人暗中称奇,

觉得老先生的卦真如神灵一般。

其实,他们哪里知道,算卦先生伸出的一个指头,

这无声的语言,有四种意义:

如果考中一个,就解释为:

“一个人考中”;

如果考中两个,就解释为:

“只有一个人没考中”,

如果考中三个,就解释为:

“一个人也没剩”;

如果三个人都没考中,就解释为:

“一个人也没考中”。

40 实名混一法

任何语言文字都有两个方面:

一是指涉语言文字的意义描述,一是指涉语言文字本身。

前者指语言文字的“实”,后者则指语言文字的“名”。

例如:

“火不热”是我国春秋战国时期名家的诡辩之一。

“火”的指涉意义有热的属性,我们也经验了火会热,

但“火”这个字本身却不会热,假如地上写了很多“火”字,

而我踩在“火”字上,当然不会觉得热。

同理,你的电饭锅坏了,你在饭锅下写好多“火”字,难道饭会煮熟吗?

41 复式法

提出隐含着对方并未接受的假设,而要求对方回答的问题。

例如:

“你还打你老婆吗?”

不论你答“是”还是答“否”,都会在无形之中承认你曾经打过老婆。

仔细分析就不难发现,这问题其中暗含着一个假设,假设你曾经打过老婆。

42 反语法

在辩论中,用反语偷换概念,就是诡辩。

例如:

甲:戒烟容易吗?

乙:容易。

甲:是吗?那我怎么戒不掉呢?我看不容易。

乙:怎么能说不容易呢?我都戒了一百多次了。

在这段对话中,乙并非是用“容易”这个反语来表达“戒烟不容易”这个意义,

而是偷换了“戒烟”这一概念,用戒烟行为本身替换了彻底戒掉吸烟这一恶习。

43 精确法

使用语词要注意精确性。

但是这种精确性的要求并不是绝对的,在任何情况下都是必要的。

在不必要精确的地方吹毛求疵,作出似是而非的议论,就是精确法诡辩。

例如:

甲、乙两人在午间相遇,当时没有第三者。

甲:“吃饭了吗?”

乙:“你问谁呀?”

甲:“我问你呗,还有谁。

乙:“我怎么回答你呢?”

甲:“吃了就吃了,没吃就没吃,这还不简单吗?

乙:“问题是早饭、午饭还是晚饭呢?是今天的、明天的还是后天的呢?”

44 谐音法

利用词语读音相同或读音相近的条件,去偷换这个词语的概念。

例如:

甲:“亚洲是世界第一大洲,除此而外还有非洲、欧洲等。”

乙:“不对!亚洲怎么是世界第一大洲呢?显然第二大洲。非洲根本不是洲。”

乙所玩弄的就是谐音法诡辩。

他利用“冠亚”的亚和“亚洲”的亚、“并非”的非和“非洲”的非是同音,而偷换概念。

45 重读法

同一句话,假如重读部位不同,便可能产生不同的甚至完全相反的意义。

例如:

“我们不应讲我们朋友的坏话。”

在通常情况下,这是一句很好的话,用以相互告诫,有利于品德修养。

但是,如果有人故意加重“我们朋友”这个片语,

即:“我们不应讲我们朋友的坏话。”

那就等于说,我们可以随便讲不是“我们朋友”的坏话,把这句话的本来意义完全变了。

46 断句法

标点不同或标点位置不同都可能使句子的意义发生根本性变化。

例如:

“下雨天留客天留客不留”

可以断成

(1)“下雨天,留客天,留客不留?”

(2)“下雨天留客,天留客不留。”

(3)“下雨,天留客,天留客不留。”

(4)“下雨天,留客天,留客不?留。”

这四种断法具有四种意义。

47 衍义法

一个语词形成之初的意义,称为原始义;

后来派生出或演变出新的意义,称作衍生义。

原始义和衍生义有时差异很大,若把二者混一,会造成混乱。

例如:

庄子书中所说以朝三暮四饭团喂猴子,猴子不高兴,

就改为朝四暮三喂之,猴子则欢喜雀跃。

这个寓言或在告诉世人,猴子只顾眼前利,目光如豆。

其实朝三暮四与朝四暮三都一样,所得饭团都是七。

然而,“朝三暮四”的这种原始意义已几乎不为今人所用。

我们今天使用“朝三暮四”这个词时,

是指意志不坚定,犹豫不决,或心性好变,出尔反尔的意思。

48 中词含混法

三段论由三个部分组成:大前提、小前提和结论。

例如:

所有人都会死,——大前提

亚里士多德是人,——小前提

所以亚里士多德也会死。——结论

三段论是由一个大前提(陈述大概念的命题);

一个小前提(陈述与大概念有关的具体实例的命题);

一个结论(由大前提和小前提推出的结论)组成的。

中词是指一个三段论的两个前提中所包含的同一个概念。

例如:

B是A,(大前提)

C是B,(小前提)

A是C。(结论)

在这个三段论中,B就是中词。

在一个三段论中,中词若是在两种意义上被使用,就会造成谬误。

例如:

物质是不生不灭、永运存在的,

恐龙是物质,

恐龙是不生不灭、永恒存在的。

上面这个三段论中的中词是物质,

但是物质这个词在大前提和小前提中的意思是不一样的,所以它是诡辩。

49 四概念法

一个三段论只能有三个名词,如果暗含有四个名词,就是四概念法诡辩。

例如:

“老二是为女人活的。”

请看下面的推理:

老二是为小百合活的,

小百合是女人

所以老二是为女人活的。

从表面看,这个三段论只有三个名词:老二、小百合、女人。

似乎符合三段论名词规则(一个三段论只能有三个名词),

但仔细检查就会发现,小前提中的“女人”与结论中的“女人”并非同一个意思,

小前提中的女人是指小百合这个特定的女人,

结论中的女人则是指天下所有的女人。

50 换位法

所谓换位法,就是在系词不变的情况下,主项和谓项调换位置的推理方法。

例如:

所有S是P,

可推出

有些P是S。

系词没变,主项“S”和谓项“P”调换了位置。

但是,如果原来不周延的词在换位后却周延了,就无法得出正确的结论。

例如:

“猴子的屁股是红的”;

“红的是猴子的屁股。”

周延指一个判断的主词或宾词所包括的是其全部外延。

如在“猴子的屁股是红的”这个命题中,主词“猴子的屁股”是周延的,因为它说的是所有猴子的屁股。

谓词“红的”是不周延的,因为它说的不世界上所有“红的”东西,而是仅指猴子屁股的红。

“红的”在换位后周延了,就出现了错误的结论,

如果改为“有的红的是猴子的屁股”就正确了。

51 不当肯定

在三段论中如果前提中有一个是否定的,则结论必然为否定的。

例如:

任何事物都不是固定不变的,

人类社会是事物,

人类社会不是固定不变的。

但是,假如结论仍是肯定的,这就是“不当肯定”谬误。

例如:

天才是疯子,

他不是疯子,

他是天才。

52 两个否定前提

一个三段论,如果两个前提都是否定的,

其实际结论可能正确,也可能错误。

例如:

(1)所有的狗不是猫,

所有的人不是狗,

所有的人不是猫。

(2)所有的狗不是猫,

所有的猫崽不是狗,

所有的猫崽不是猫。

53 两个特称前提

两个前提均是特称时,它的结论真假不一定。

例如:

(1)

有的荷兰人借钱不还,

有的荷兰人个子高,

有的个子高的人借钱不还。

(2)

有的大个子男人不会作诗,

有的诗人是大个子男人,

有的诗人不会作诗。

54 不当周延法

一个三段论,在前提中不周延的词项,在结论中不得周延。

例如:

所有发高烧的人都是病人,

张三不发烧,

张三不是病人。

显然,这个结论是不可靠的。

张三不发烧但未必就不是病人。

其之所以是错误的,就在于大词“病人”在前提中不周延,仅指发高烧的病人。

但是却在结论中周延了,指所有的病人。

55 不周延法

一个正确的三段论,中词在两个前提中,至少要有一次是周延的。

如果中词在两个前提中没有一次是周延的,称作不周延谬误。

例如:

【1.有的人是哲学家,

苏格拉底的妻子是人,

苏格拉底的妻子是哲学家。

【2.吸血鬼是讨厌十字架的,

不信基督教的人是讨厌十字架的,

不信基督教的人是吸血鬼。

【3.犬是动物,

羊是动物,

犬是羊。

这三个“推论”的中词均没有一次是周延的,

因而得出的全是些荒唐可笑的结论。

56 缺支法

相容选言命题所有选言支有且只有一个为真,其余的都为假。

因此,以某个不相容选言命题为前提,如果能断定某个支为真,则能推出其它支为假,

例如:

(1)要么是P,要么是Q,

是P,

所以不是Q。

(2)要么是P,要么是Q,

不是P,

所以是Q。

如果能断定某个支为假,则不能推出其它支为假或者真。

选言前提所列举的情况必须穷尽对象的全部可能,否则 不能得出确实可靠的结论。

57 假言推理

假言推理就是这样一种推理:

它具有两个前提,其中一个前提是假言判断,

另一个前提是这个假言判断的前件或后件(或前后件的负判断)。

例如:

如果p,那么q,p,所以,q。

如果p,那么q,非p,所以,非q。

只有p,才q,非p,所以,非q。

只有p,才q,q,所以,p。

58 对当法

在具有相同的主、谓形式的直言判 断之间,存在着一定的逻辑关系。

根据这种关系,由已知某 一判断形式的真假,可推知另一判断形式的假。

这种关系 在形式逻辑中叫做对当关系。利用对当关系的诡辩称之 为对当法诡辩。

例如:

一位著名作家说:

国会中有些议员是狗婊子养的。

议员们闻讯后要求作家道歉或予以澄清,否则将诉诸法律。

作家不久即在报上刊登了 致联邦议员的“道歉启事”,

全文如下:

在日前鄙人在酒席上发言,说“国会中 有些议员是狗婊子养的。”

事后有人向我兴 师动众。

我考虑再三,觉得此话不妥,故特 此登报声明,

把我的话修改为:国会中 有些议员不是狗婊子养的。

59 传递法

传递法诡辩是故意把非传递关系当成传递关系,并以此欺骗或捉弄人。

例如:

人像猴,

猴象狗,

狗象猫,

猫象老鼠,

人象老鼠。

60 半费之诉法

古希腊有一个名字叫欧提勒斯的人,向普罗塔高拉斯学法律。

两人订下合同:

学生先付一半学费,另一半待学生毕业后第一次出庭打赢官司时付清。

但欧氏毕业后,迟迟不出庭打官司,

老先生收费心切,就向法庭提出诉讼。

诉讼中有这样的推理:

如果欧氏这次官司打赢,那么按照合同,他应付给我另一半学费;

如果欧氏这次官司打败,那么按法庭判决,他也应付给我另一半学费;

这次官司欧氏或赢或败;

他总应付给我另一半学费。

很显然,这是一个“二难推理”。

老先生本以为通过这个推理,怎么也能收取另一半学费。

谁曾想,良师出高徒,老先生亲自传授的诡辩术,竟被学生用来对付自己。

欧提勘斯针对老师的“二难推理”,提出一个相反的.“二难推理”:

如果我这次官司打胜,那么按照法庭判决,我不应支付普氏另一半学费;

如果我的官司打输,那么按照合同,我也不应支付普氏另一半学费;

这场官司我或胜或败;

我怎么也不应支付普氏另一半学费。

据说,这场官司难倒了法官,无法作出判决。

欧氏为了摆脱普氏提出的“两难推理”所造成的困境,

构造出一个从原有前提的前件中得出相反结论的“两难推理”,

从而达到破斥原“两难推理”的目的。

这就是广为流传的古希腊著名的“半费之讼”诡辩术。

实际上,普氏所构造的“两难推理”是不合理的,其错误就在于采取了两个不同的标准:

按照合同和按照法庭判决。

他在不同的情况下采用不同的有利自己的标准,因而是诡辩。

欧氏如法炮制。他制造的反两难推理,实质是用特殊方法指出普氏的推理有一个前提是虚假的。

他虽然破斥了欧氏的诡辩,但他的“两难推理”本身也有一个前提是虚假的,所以也是诡辩。

追究起来,师徒二人所订的合问是含糊的。

合同中规定当欧氏第一次出庭打赢官司时交付另一半学费,这还清楚。

但由于师徒二人打起官司来,情况就复杂了,对此原合同又没有规定。

我们认为,既然两个人为了执行合同而发生了纠纷,并向法院提出了诉讼,

那么就只能服从法庭的判决,而不能再根据合同来处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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