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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全面概述
更新时间: 2025-03-11 11:07 作者: 36创业加盟网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是美国司法体系的核心与最高层级,在美国政治与法律领域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它拥有对宪法的最终解释权,其裁决具有广泛且深远的影响力。

从历史维度看,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自成立以来,历经了无数重大案件的审理,每一个判决都在一定程度上塑造了美国的社会、政治和法律走向。它独立于立法和行政部门,通过司法审查权,监督着政府行为是否符合宪法。在当代,面对各种复杂的社会议题,如堕胎权、同性婚姻等,联邦最高法院的立场和判决都会引发全社会的广泛关注与激烈讨论。

2000年美国总统大选难产,共和党候选人布什和 民主党候选人戈尔的政治前途竟然系于佛罗里达州的 区区几百张选票!为此,双方打得不可开交,还好不是 在白宫门前舞枪弄棒,而是在法院上唇枪舌剑。双方几经过招,最后把官司打到了联邦最高法院,后者一锤定 音,解决了长达36天的总统难产危机。

由非民选的最高法院大法官来解决选票统计的纷争,进而决定了总统宝座的归属,这多少是美国民主的 尴尬。不过,在嘲笑美国民主制度“不民主”的同时, 人们也实实在在地感受到了美国法治的完善和对法院权 威的尊重。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以5比4一票之差作出了不利于戈尔的判决后,戈尔优雅地承认失败:“我虽然很难同意最高法院的决定,但是我接受它。我接受 这一判决的最终权威,……为了我们民族的团结和我 们民主的力量,我拱手让步。”

一对远在大洋彼岸隔岸观火、欣赏美国大选悲喜剧的中国读者来说,印象最深的可能不是布什和戈尔 的较劲,而是最终由最高法院来定夺的解决问题的方式。这样,平时不显山露水的美国最高法院也开始进入中国人的视野。我们 可能无法理解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权力和权威。美国法院哪儿来的这么大的权力?它何以能够获得被万民景仰、连总统都得让它三分的权威?它又以什么形式来 展示、维护和巩固自己的权威?

的确,在当今世界各国政府中,似乎还没有哪个 国家的司法部门拥有美国最高法院那样的权力和权威。这一权力来自它对美国根本大法——宪法的“话语霸权”,它是美国宪法的最权威和终极的解释者,它的权威来自它的基本公正、来自它基本不受政府更替和舆论变迁的我行我素。20世纪美国知名政治家、著名大法官查尔斯•休斯(Charles Evans Hughes)在 1907年的一次演说中曾感慨到:“我们生活在宪法之 下,但这个宪法是什么意思却是法官们说了算。”说这番话时他是纽约州州长,后来,他破天荒地两度出任最 高法院法官(1910—1916任大法官,1930—1941 任首席大法官),更是亲自体会到了这句话的份量。

不过,需要指出的是,美国建国之初最高法院并不 是非常有力的机构,大法官也不是一个令人仰慕的位 置,因为美国宪法第三条对最高法院权限的规定非常 笼统,只有短短的三款,远不及立法(第一条)和行政 (第二条)那样详尽。它既没有明确规定联邦最高法院 高于各州的法院,也没有明确指出最高法院对国会立 法的司法审查权。

而且,从出生日期来看最高法院的也是其他两个政府部门的小弟弟:国会老大,众议院和参议院是分别 在1789年4月1日和6日成立的;总统老二,华盛顿在4月30日宣誓就任美国第一任总统。该年9月 24日,华盛顿签署了国会两院通过的《1789年司法 条例》,建立起美国最早的联邦司法体系,即由6位大法官组成的联邦最高法院以及由大法官兼任法官的3 个巡回法院和13个地方法院。次年2月2日,在纽约

的皇家证券大楼(the Royal Exchange Building) 最高法院正式成立办公。

因此可以说,在美国立宪建国之初最高法院无足 轻重。它甚至连个像样的、单独的办公楼都没有。19世 纪初,美国建立首都哥伦比亚特区时,国会根本没有考 虑单独给最高法院盖个办公楼,只是说在国会大厦的 一楼给它留一间“只需家具”的房间。当时有人这样描 绘了最高法院的窘境:“一个陌生人在国会大厦黑暗的 通道上转上一个星期,恐怕也无法找到这个管理着美 利坚共和国司法机构的偏僻角落”。

最高法院办公地点的窘境,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 美国建国之初司法部门的软弱。但是,最高法院的大 法官们决不满足甘当老三的地位,在能干的第四任首 席大法官约翰•马歇尔(John Marshall, 1801 — 1935任职)的领导下,最高法院终于争取到了司法审 查权这一撒手锏,并通过一系列影响巨大的判决赢得 了民众和其他政府部门对它一定的尊重和服从,终于 确立并巩固了司法部门在美国政府三足鼎立框架中一 足的地位。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办公大厦二在美国宪政中,最 高法院最重要的责任是裁决涉及宪法解释问题的案件,判定某项法律或政府行动是否违宪。这一被称为司 法审查的权力使最高法院能够否决联邦或州的法律, 如果这些法律在最高法院看来是与宪法相冲突的话。 在过去的200年里,最高法院一共判定大约140项 国会立法违宪。通过运用这一强大的司法审查,最高法 院在美国政治制度中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成为民 众与政府之间、各级政府之间以及政府各部门间争议 的仲裁者和国家许多最重要问题的终极权威。

不过,在司法审查权这一问题上联邦法院的权力 仍然受到间接的约束,美国宪法中的制衡原则依然有 效。联邦政府的其他两部门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监督联 邦法院的这一撒手锏:第一,总统对联邦法官的任命 权,再加上参议院的确认权;第二,像对其他联邦官员 一样,国会可以对联邦法官行使弹劾与罢免权。

2005年9月29日约翰•罗伯茨在白宫东厅 宣誓就任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第17任首席大法官对联 邦法院司法审查权的另一种制衡来自于其内部。首先 是美国最高法院对下级联邦法院的判决进行审查的 权力,因为从理论上说,任何一级联邦法院都可以行使 司法审查权。其次是法官们对司法权力的自我约束。 著名的开明派大法官布兰代斯(Louis D. Brandeis, 1916 - 1939年任职)曾有句名言:“我们要做的最 重要的事情是无所作为”。另外,最高法院虽然是美国 三个政府部门中唯一一个非民选的机构,但其断案原 则却是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原则。很显然,有多人组成 (1860年代后固定在9人)的最高法院本身就存在 着不同司法观念和党派立场的制约与平衡。最后还需 要指出的是社会舆论的无形制约。来自学术界和法律 界对法官判决的经常性尖锐批评以及大众媒体的普遍 报导,也多多少少限制了法官权力的运用。

今天,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更多地把最高法院的 作用看作是边境巡警或体育比赛的巡边员。它紧盯着 行政权和立法权之间、联邦政府和州政府之间、各级政 府和个人之间的边界,力求不偏不倚,追求公正无私, 以保证美国宪法确定的制约和平衡的构架能够按宪法 制定者们所希望的那样正常运作。

就具体职责而言,最高法院是美国联邦政府三权 分立政治架构中司法部门的最高权威。最高法院有一 定的初审权(如涉及外交使节的案子),但它更多的是 审理对下级联邦法院和各州最高法院判决的上诉案 件,主要是解决涉及宪法和联邦法律的那些纠纷。作为 解释宪法的最高权威,它的裁决是最终的决定,其他政 府部门(立法和行政)都无法改变它的判决。当然,也存 在着改变最高法院判决的合法途径,但非常艰难,可谓 难于上青天:一是最高法院在后来类似判决中修改或 推翻了前面的判决——显然,要最高法院自认其错绝 非易事;二是通过宪法修正案来否定最高法院的判决, 但这要经历极为困难的宪法程序。由于一项美国宪法 修正案的通过需要繁琐的程序(美国宪法规定,任何一 项宪法修正案只有经过国会两院三分之二多数通过、 全国四分之三的州在规定的时间内批准方才有效),在 美国200多年的历史上,以宪法修正案的形式来推翻 最高法院的判决只出现过4次。它们分别是:1798年 的第11条修正案,推翻了1793年一项允许个人在联 邦法院控告州的判决;1868年的第14条修正案,推 翻了1857年斯科特案中黑人不是美国公民的判决; 1913年的第16条修正案,推翻了1895年一项禁止 征收联邦所得税的判决;1971年的第26条修正案, 部份地推翻了1970年一项国会无权给予18至20 岁公民在州选举中选举权的判决。

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作为执法部门的行政当局 可能非常不满最高法院的判决,但又没有必要或者没 有办法通过宪法修正案的形式来推翻它,偶然也会出 现有法不依的现象,行政部门会对法院判决不理不睬。 比如,1830年代初,马歇尔曾经两次在印地安人和美 国南方佐治亚州纠纷的案件中裁定联邦政府有责任保 护利益受到损害的印地安人部落。可是,不仅佐治亚抵 制最高法院的判决,而且作为政府首脑的安德鲁•杰克 逊总统(AndrewJackson, 1829-1837 任职)也拒 绝采取执法行动,他甚至嘲笑说:“那好,既然马歇尔作 出了他的决定,现在就让他自个儿去执行!”另外一个 特例是1935年罗斯福推行新政时,在最高法院一再 裁定其新政立法违宪的情况下,他以改组最高法院相 威胁,迫使它的个别成员重新考虑自己的立场。

美国联邦制的特性决定了最高法院只能对联邦法 院行使全权,但却无权管辖州法院系统,也不能越俎代 庖解释州宪法和州法。不过,最高法院对各类上诉案件 的判决对其他政府部门和各级法院均有约束力,它在 判决中对宪法和联邦法律的解释同样适用于联邦法院 和州法院系统。因此,最高法院还是能够间接地约束和 影响州法院系统的司法活动的。

夜色中的美国最高法院正门三美国最高法院追求 公正,标榜无私,也的确给世人留下了公正无私的印 象,连最高法院大法官的正式头衔都是用Justice (公 正),而非通常用的Judge (法官)。不过,仔细研读最 高法院大法官断案的历史,就会发现不公正也像恶魔 一样缠绕着它,毕竟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也非圣贤,孰能 无过?杰克逊大法官(Robert H. Jackson,1941 — 1954年任职)有句名言道出了问题的实质:“我们不 是因为没有错误而成为终极权威,我们只是因为终极 权威而没有错误。”判决黑人不是美国公民的斯科特案 (1857)、裁决种族隔离合法并确定“隔离但平等”原 则的普莱西案(1896)、认可联邦政府无理拘留日裔 美国人的是松案(1944)可以说是最高法院最差劲判决的典型。

最高法院同样也追求政治中立,强调不偏不倚,但 事实上这也很难完全做到。且不说总统的提名和参议 院的批准过程强烈的党派色彩必然会影响到出任大法 官的人选,就是政治思潮的变迁、社会舆论的转向都会 对大法官产生间接的影响。30年代中期,最高法院对 新政立法前后判若两人的立场变化、1950 - 60年 代沃伦法院(Warren Court, 1953 — 1969)对民 权和刑事被告权利案件的敏感都是明证。(美国最高 法院大法官终身任职,没有届数,因此人们通常以首席 大法官的名字来冠名历届最高法院。自1789年建立 至今,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一共有16位首席大法官,包 括他们在内的大法官全部人数是108位。大法官的 权力平等,没有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首席大法官只起 召集作用,因此宪政学者认为他只是“平起平坐诸位 中的第一人”。)著名大法官奥利弗•霍姆斯(Oliver Wendell Holmes, Jr,1902 - 1932年任职)的名 言“法律包含了思想交锋中获胜一方的信念”再好不过 地说明了社会环境与法院判决的关系。不过,这一关系 与政客们笼络和讨好其选民的作法不可同日而语。用 现任开明派女大法官鲁思•金斯伯格(Ruth Bader Ginsburg, 1993年起任职)的话说,法院不应该让自 己关注于某一天的“天气”(weather),但应该留意特 定时代的“气候”(climate)。

最高法院留意这种“气候”的表现之一,是利用它 选择案件的权力来决定受理或不受理哪一类的案件。 最高法院奉行“不告不受理”的原则,从不主动出击, 甚至只要有可能,最高法院总是试图回避作出决定。因 此,从表面上看最高法院非常被动和消极,但是,受不 受理上诉案件、受理什么样的上诉案件却全是大法官 们说了算,而且他们几乎从不解释受理的原因。可以这 样说,这一受理决定权和最高法院的判决一样是大法 官们最重要的作用。目前,每年都有7 000个左右的案 件递上来,但最后只有100个左右案件被最高法院所接受,也就是说,在这些上诉案件中只有七十分之一的 受理可能性。所以,这里的学问可就大了,特别是一些 大法官想有所作为时。比如,20世纪初大法官频繁受 理有关契约自由和产权的案子来保护自由放任的资本 主义,而1950 - 60年代的沃伦法院则对刑事被告 的权利情有独钟,推动举国上下对公众自由和公民权 利的保护。

不过,最高法院也不能随心所欲地接案子,至少需 要4名大法官同意才可以下调卷令。受理案件的根据 大体上有两个标准:首先是一致性原则。大法官要看一 下上诉的案件与全国其他地方类似的案件是否有同样 的结果,如果不一致,他们就要考虑是否有必要受理, 以便通过判决形成全国统一的标准,解决以后这类纠 纷。第二是诉讼的司法性(可以由法院裁决)原则,这里 就有一定的主观性。如果某个诉讼涉及下级法院判定 一项联邦法律违宪无效,最高法院肯定会受理上诉。但 其他一些涉及宪法权利的案子,尽管社会上极为关注, 但最高法院可能以“不可裁判的争端”为由不予理睬。 例如,美国国内枪支泛滥成灾,管制问题日益突出,限 制与反限制两派吵得不可开交,但就是对这一涉及美 国宪法第2条修正案的持枪权问题,最高法院一再回 避,1939年后再没有接过任何这类案子。1990年代, 有好几个质疑国防部对待军中同性恋政策的案子最高 法院也一概不理。

美国最高法院前的正义女神塑像五就是这样,最 高法院通过它的判决影响着美国国家政治和社会生 活。一旦决定作出,这些决定不仅对现实而且也会对未 来产生影响,它们所确立的原则和标准将直接影响美 国联邦和各州法院系统以后的判决。就像布什和戈尔 的选票诉讼大战一样,最高法院的每个决定以及它所 想要解决的纠纷都讲述着一个精彩的故事,这些故事 折射出美国人民的光荣与梦想、苦难与希望、失败与成 功,每一个故事都讲述着美国特定历史时期的重大主 题、基本事实和主导的法律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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