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协警倒卖信息,辅警非法售卖公安内网公民信息遭公诉:守护个人信息政府机关责任在首
更新时间: 2025-02-02 11:16 作者: 36创业加盟网
在当今数字化飞速发展的时代,公民个人信息的安全问题愈发受到关注。公民个人信息作为一种重要的数据资产,在商业性平台和政府部门中广泛存在。然而,如何确保这些信息不被非法获取和滥用,成为了亟待解决的问题。就在 2024 年 11 月 27 日,海南万宁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令人瞩目的案件,四名被告人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并且还涉及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检方指出,在 2024 年 3 月,被告人周某信和彭某旺(万宁市公安局辅警)二人经过合谋,企图通过查询公民个人信息来获取利益。另一名辅警彭某富更是私自使用正式民警的公安数字证书,登录公安内网平台,查询对应公民的相关个人信息。之后,他们通过蒋某军联系到作为“中间商”的微信群,将这些信息出售以谋取私利。检方认为,这四名被告相互勾结,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其行为已经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们所处的现代社会,已然是一个高度信息化的社会。公民的大量个人信息,作为信息数据的重要组成部分,会以各种各样的方式被获取。商业性平台便是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一个重要途径。当我们注册 APP 账号、进行购物消费、留下浏览与搜索记录时,这些信息都有可能成为商业性平台的数据资产。现实中,“企业不当使用数据”的现象并不少见。就拿 2023 年 8 月媒体报道的事件来说,58 集团通过虚设招聘岗位,大量收集应聘者简历,然后以高价转卖,一年获利超 200 万元。
商业性平台以盈利为目的,它们获取用户数据需要付出一定的成本。这些收集来的数据成为了企业的“资产”,平台可以依据这些数据构建用户画像、进行精准推销,甚至用于 AI 训练。也正是因为数据对平台的重要性,平台方通常会有动力去维护数据的安全,将数据的“所有权”紧紧握在自己手中。
与商业性平台不同,政府部门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更加便捷和全面。目前,我国大量的信息数据资源掌握在各级政府部门手中,像个人信息登记、结婚离婚情况、个人 GDP 统计等数据。公民向政府提供这些数据,是为了获得更好的公共服务。
从法理角度来看,政府部门在提供公共服务、履行法定职责过程中产生的数据,仍然属于公民个人信息,政府部门并不拥有这些数据的所有权。所以,作为提供公共服务的公共部门,政府在储存和使用包括公民个人信息在内的数据时,更应该谨慎行事、以身作则,避免产生负面激励。但令人遗憾的是,本案并非第一起类似的“公安内鬼”事件,此前已经发生过多起相似案件。
比如 2023 年 12 月发生的“辅警威胁查网友个人信息”事件,西安阎良公安辅警张某竟然因为在网上维护“爱豆”,与网友发生冲突后,威胁要查询对方的个人信息。2021 年 1 月《南风窗》报道的《起底隐私产业链:公安内鬼与信息贩子》显示,公安机关内部甚至形成了倒卖公民个人信息的不法产业链。现实中,还经常出现“警察相亲,查对方开房记录”这种违法违规且出于私人利益的现象。
在现实生活中,如果公安部门内部人员缺乏自律意识,就可能出现两种不良情况。一方面,他们可能为了金钱利益,将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上游的黑灰不法业者,如电诈团伙,就像本案中的情节一样;另一方面,他们也可能出于私人原因甚至是“恶趣味”,为熟人朋友或者自己去查询公民个人信息。这两种情况在现实中都真实存在,也对公安部门的内部规程提出了严峻的考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 34 条明确规定,国家机关为履行法定职责处理个人信息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不得超出履行法定职责所必需的范围和限度。第 35 条规定,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履行告知义务。两高《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在履行职责中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属于刑法第 253 条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相较于商业性平台,公安机关内部人员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手段更加便捷,获取的信息也更加完备。小到公民的性别年龄、家庭住址、家庭构成,大到学历职业、婚姻状况、财产规模乃至征信数据,拥有查询权限的公安内部人员可以“单向透明”地掌握辖区内公民的个人信息,甚至包括“开房记录”这种私密信息。一旦内部人员的道德防线崩溃,再加上外部的利益诱惑,就很容易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根据 2024 年 1 月 2 日公安部公布的消息,全国已有 190 万名在职民警取得基本级执法资格,6 万人取得高级执法资格。如果每一位警察甚至辅警都能够轻易查到任意一名公民的个人信息,那么违法成本就会很低,风险敞口也会很大。现行法律的威慑力可能不足以防患于未然,也难以遏制当值民警与辅警利用公民个人信息谋取私利的冲动。
《公安机关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管理规定》第 10 条、第 11 条、第 13 条规定,“非因执法需要并经授权,公安机关任何部门和人员不得使用公民个人信息”“应当规范公民个人信息的使用权限,确定授权主管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对相关部门及其民警分类分级授予使用权限”“使用公民个人特定信息按照规定需要审批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严禁使用”。第 14 条还规定,应实行“身份认证、访问控制、安全审计”与“留存操作日志”。
这意味着,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完全可以细化操作规程、严格使用权限。要求公安机关内部人员在具备正当理由并经过批准程序的前提下,才可以查询公民个人信息。
因此,为了遏制公安机关内部的“公民信息监守自盗之风”,需要通过制度建设来防微杜渐。除了依靠现有的法律法规进行震慑外,公安机关内部的操作规程也需要进一步完善。比如详细规定查询公民个人信息的权限,明确什么样的人在什么情况下才能进行查询,同时引入内部的连环追责体系,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王兢
责编 陈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