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教育领域,学校本应是莘莘学子求知与成长的净土。然而,曾经发生在北京新东方外国语学校的一起奸杀案,却如同一颗重磅炸弹,在社会上引起了轩然大波。17岁的男学生王某竟将16岁的女学生姚某拖进教室,强行与她发生了性关系。之后,因害怕姚某告发其强奸行径,竟狠心用手紧紧扼住姚某的脖子,最终导致姚某窒息死亡。这一悲剧事件不仅让一个年轻的生命戛然而止,也给社会敲响了沉重的警钟,引发了人们对于校园安全、青少年心理健康等诸多问题的深刻反思。
据被害人姚某的母亲李洁回忆,女儿姚某向来乖巧懂事,学习成绩也十分优异。怀揣着出国深造的梦想,姚某在2015年3月毅然前往北京新东方外国语学校读书。
平日里,姚某总会主动和母亲分享自己在学校的学习和生活情况。可就在案发前,姚某却向母亲抱怨同学王某老是找她麻烦。到了5月19日晚上,李洁突然再也联系不上女儿了,发微信也一直没有得到回复。
第二天,李洁接到了女儿学校打来的电话,被告知女儿姚某和王某出去后一夜未归。
学校方面告知李洁,王某曾给老师发过短信,称姚某和他在一起,很安全。但身为母亲的李洁始终放心不下,连夜从山东开车赶往北京。那时,无论是学校老师还是李洁,都不知道姚某已经不幸离世。
还在前往北京途中的李洁,从姚某的同学那里得知,女儿在不常去的6层一教室内被发现,然而此时姚某已经死亡多时。
原来,在2016年学校的元旦晚会上,担任晚会主持人的姚某吸引了王某的目光。晚会结束后,王某通过同学要到了姚某的微信并添加为好友。此后,两人偶尔会聊聊天,但联系并不频繁。次月,王某向姚某表达了爱慕之情,可姚某以学业为重为由拒绝了他。
求爱不成的王某,竟心生恶念,将姚某骗到教室,实施了强奸行为。事后,他害怕姚某向老师和家长告发,便残忍地扼住姚某的脖子,将其掐死。
姚某死亡后,王某前往一家酒店过夜。或许是出于恐惧,他试图在酒店的浴缸里割腕自杀,但终究还是害怕死亡,自杀未遂。
后来,王某借同学的电话联系上了自己的母亲。其母亲吕某得知此事后,想通过学校和老师向李洁传话,询问能否用钱解决此事。原来,吕某是北京某商贸公司的总裁,家境富裕。然而,李洁坚决拒绝了吕某的要求,她一定要为女儿讨回公道。
自杀未遂的王某,在被送往医院时,用母亲吕某的手机拨打了自首电话,声称自己是因过失导致姚某死亡。
2016年5月20日,王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北京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批准逮捕。2016年12月28日,检方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和强奸罪对王某提起公诉。
在法院庭审过程中,王某承认自己杀害了姚某,但却否认强奸了姚某。他声称是在姚某的主动要求下,两人发生了性关系。事后姚某表示要将此事告知老师,他因害怕被告发,情急之下才将姚某勒死。
然而,李洁并不认同王某的说法。她悲痛地说:“我亲眼看到我女儿身上有大量的伤痕。”
最终,经过法院的详细审理查明:17岁的王某违背姚某的意愿,强行与其发生了性关系。之后,因害怕姚某告发,他扼压姚某颈部,导致姚某机械性窒息死亡。
被告人王某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按照法律规定应予以惩处;同时,王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导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且犯罪性质恶劣,后果严重,依法也应予以惩处,并且应对其数罪并罚。
考虑到被告人王某实施强奸犯罪和故意杀人犯罪时未满18周岁,属于未成年人,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案发后,他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原本可认定为自首,但后来因王某不如实供述强奸犯罪事实,被认定不构成自首。不过,综合其所犯故意杀人罪的情节、后果以及社会危害程度,法院决定对其不予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依据王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判决:王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另外,在民事诉讼方面,法院判决王某向被害人母亲书面道歉(道歉内容需经法院审核);王某母亲吕某赔偿被害人母亲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住宿费、交通费共计1400755元,同时补偿被害人母亲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
在本案中,王某在强奸姚某后又将其掐死,情节极其恶劣,按照法律规定本应判处死刑。但由于王某未满18周岁,即便数罪并罚,也只能判处他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令人痛心不已的是,年仅16岁的姚某,在新东方外语学校不到一年的时间里,就凭借自身的优秀成为了学校元旦晚会的主持人。这足以说明她是一个极具才华和潜力的女孩,对未来充满了美好的憧憬和梦想。然而,她的生命却被王某无情地剥夺,实在是令人惋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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