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说明的是,叛国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等是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稳定的重要法律规定,对这些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进行惩处是必要且合理的,不能对这类内容进行宣扬主张取消的伪原创。
维护国家的安全、稳定和统
更新时间: 2025-01-30 10:36 作者: 36创业加盟网
在网络言论的海洋中,时常能见到一些人高谈阔论,尤其是某些所谓“法学经济学人士”,他们的言论常常云山雾罩,把局外人绕得晕头转向。然而,有一点是清晰明确的:以眼还眼,以牙还牙,叛国者是否让国家和人民受到了危害?若有,就应该就地正法。罗翔是何人,或许很多人不太了解,他时不时在视频中出现,口若悬河。他的观点,或许是普法,或许并非普法,人总有对与错的可能。但哪些是对的,哪些是错的,又由谁来裁决呢?
1954年,美国通过了《控制共产党法》,直接规定共产党违法,甚至规定参加共产党或者支持“有共产主义行动”的组织的人都是犯罪分子。这项法案表述的语句不详和包罗万象远远超过罗翔要废除的那几条中国法律。
### 背叛国家的犯罪分子不该被抄家灭头吗?——再谈罗翔其论
原创/弈棋
罗翔在多个场合表达过自己对中国《刑法》中“危害国家安全罪”量刑的意见。危害国家安全罪是一类罪名,包括: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投敌叛变罪、叛逃罪和间谍罪等(《刑法》第102条至113条)。
#### (一)财产刑的争议
《刑法》规定,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罗翔针对这个规定就开始唱反调了,他认为罚金和没收财产都是“财产刑”,所以只能针对盗窃犯罪这类“营利性犯罪”,对于“非营利性犯罪就不能适用财产刑”。
罗翔认为“危害国家安全罪不一定有利益追求”,例如间谍罪“按照道理不应该有”没收财产的处罚,“但很遗憾”“居然我们认为可以判决没收财产”。从这些表述不难看出,在罗翔看来,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会被没收财产是完全超出情理、难以置信的处罚。
接下来罗翔解释为什么中国会有这种“奇特”的规定,“因为没收财产其实就是中国古代的抄家”。他还要特别强调,国家这项法律没收的是罪犯的“合法财产”。然后宣称只有“世界上极少数几个‘最优秀的国家’,例如中国、朝鲜、越南”,才有这种不尊重个人合法权利的处罚。
这里罗翔为了黑中国,再次犯了事实性错误。先不说别的国家,光是他心中“法治的灯塔”——美国,就有多种没收财产的法律法规。早在一战的时候,美国就通过了1917年《与敌国贸易法》(Trading with the Enemy Act)。这项法案自颁布以来,经过多次修订,适用范围越来越广。
在一战和二战期间,这项法案使得美国不仅可以直接将美国政府(或美国总统个人)认定的“外国敌人”在美国的财产直接没收充公,而且还能恶意没收、扣押或变卖其境内任何人的个人财产,只要美国政府认为这个人做过让美国的“敌人”获利的行为。
二战期间无数在美国的日本人、德国人和意大利人,以及有这三国血统的美国公民,被政府无理由地认定为“国家安全风险”。美国政府没收了他们的财产,夺走了他们的产业,甚至直接把他们关进了集中营。《与敌国贸易法》至今仍然有效,美国一旦处于“战争状态”,政府随时可以援引。
和平时期美国政府同样可以没收财产。2001年“9·11”袭击事件发生后,美国推动通过了臭名昭著的《美国爱国者法案》(USA PATRIOT Act)。其中第806条规定,只要政府认为任何个人或组织“计划或参与针对美国的国内或国际恐怖主义”,就可以扣押其财产而无需事先通知当事人。
事实上美国不仅有抄家的制度,美国还是世界上抄家水平最高的国家。《美国爱国者法案》第319条的规定美国政府为了没收当事人存放在外国银行账号中的资金,可以通过没收该外国银行存放在美国分行账户中的资金的方式,无论该分行账户是否和当事人有关。美国抄家可以抄到天涯海角,也就是我们熟悉的“长臂管辖”原则。
近年来美国政府任意扩大“恐怖主义”的定义范围和滥用《美国爱国者法案》侵犯公民自由的案例车载斗量、不可胜数,无需本文赘述。更不用说俄乌战争开打后西方国家是如何恶意没收俄罗斯人财产的。在西方国家政府的意志面前,“个人权利”就是个笑话。
罗翔平时讲课、写书言必称美国,还曾在2009年和2013年两度前往美国大学做访问学者,他不可能不知道2001年的《美国爱国者法案》。但是罗翔只会抛出各种歪理邪说反对中国政府抄家,而绝不会说“搞恐怖主义活动不一定有利益追求”所以美国政府不该抄“恐怖分子”的家。罗翔之所以采取这种双重标准,无非是因为他相信美国制定的法律先天就是合理的、善意的、先进的,而中国的法律就是政府为了干涉事务准备的。
#### (二)死刑的看法
后面罗翔谈到“危害国家安全罪除了几个罪以外其他都有死刑”,并发表感慨称“这是极其可怕的一个规定”。表达了自己不认可政府将危害国家安全的罪犯判处死刑的做法。
罗翔早年曾是极端废除死刑派,主张国家没有“权利”判处任何人死刑,后来不知道是因为看到灯塔国也没废除死刑,还是出于别的什么原因,罗翔的观念逐渐转变,但他至今仍然主张必须尽可能地“限制”死刑的适用范围。
罗翔在两年前出版的《法治的细节》一书中阐明了自己对死刑的立场。他认为“死刑只能针对谋杀一类的重罪”,并指中国“当前刑法中......仍然有不少非谋杀类的罪名,限制死刑仍然任重道远”。显然在罗翔看来,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属于不该被判处死刑的情况。
我国《刑法》为什么规定背叛国家等危害国家安全类犯罪“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原因是犯这些罪的人通过破坏国家安定和社会秩序会导致无数人的生活和生命遭到毁灭性的打击。我国几千年的历史经验决定,一旦国家政权出现动荡,首当其冲的就是小老百姓,正所谓覆巢之下无完卵。
中国历史上稳定政权遭到严重冲击的一个典型案例就是安史之乱。在人口不到6000万的盛唐,安史之乱直接造成了千万计的死亡。正是这些惨痛的历史记忆决定了历代中国人对秩序和稳定的向往。
值得一提的是,这种朴素的情感并不局限于中国。《美国法典》第18编至今留着一条:“对美国发动战争、或追随美国的敌人、或向其提供资助的人即犯‘叛国罪’,应处死刑,或处不少于5年监禁并处不少于10000美元罚款。犯此罪者不得在美国担任任何公职。”
我在上篇文章《罗翔主张废除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是何居心?》里提到,罗翔曾鼓吹废除《刑法》中的煽动分裂国家罪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现在他又对背叛国家等危害国家安全类犯罪的处罚愤愤不平,莫非这位罗大律师真的是屁股坐到了叛国那一边,希望我们的国家被颠覆?
#### (三)真正的法学思考
中国真正的法学家、北京大学的苏力教授曾经说过:“不能把外国的东西视为一种‘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最终真理或永恒真理。如果中国的法学要真正成为中国的,能够解决中国的问题,也许我们更应该‘求诸野’。”
希望罗翔们不要一天到晚总是抱着西方法学“圣经”空谈,走出办公室去问问中国大街小巷和田间野地的普通老百姓,叛国者该不该被抄家灭头!
### 罗翔主张废除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是何居心?
原创/沐雨霖
我在之前的文章《罗翔的变脸和“大法党”的操守》里提到罗翔一直鼓吹废除寻衅滋事罪,其实他要废的中国刑法远远不止这一条。罗翔在2013年《政法论坛》第3期上发表的论文《刑法第306条辨正》还主张废除包括《刑法》第103条“煽动分裂国家罪”和第105条“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在内的所有的“煽动型犯罪”,理由是他认为这些罪是“透过言论限制自由的黑手”。
罗翔在文章开头先吹了一通“霍菲尔德-基斯顿教义信条”,然后援引了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布兰代斯的言论来支持自己的观点。
布兰代斯在“惠特尼诉加利福尼亚州案”的判决中说:“想要证明限制言论的必要性,必须存在合理的根据证明一旦实施言论自由将导致恶劣后果。必须存在合理的证据让人相信危险迫在眉睫。”罗翔认为中国的种种“煽动型犯罪”所惩罚的行为将造成的后果不够“恶劣”、危险也不够“迫在眉睫”,所以应该学习美国予以废除。
罗翔这里遗漏了几个重要事实:首先,他引用的“惠特尼诉加利福尼亚州案”发生在1927年。在此之后,1940年,美国通过了《史密斯法》,将“鼓吹推翻政府”入刑,同时要求所有外国人到政府进行登记。随后美国政府援引这一法案起诉了144名美国共产党的领导,并成功将其中上百人定罪。
#### 【被美国政府以《史密斯法》迫害的主要美国共产党领导】
1947年,美国通过了《塔夫脱-哈特利法》,要求工会领导必须签署宣誓书,保证他们绝对不加人、不支持共产党或任何“试图以暴力推翻美国政府”的团体。在法案通过后的一年里,美国120个工会的81000多名领导签署了宣誓书。
1954年,美国通过了《控制共产党法》,直接规定共产党违法,甚至规定参加共产党或者支持“有共产主义行动”的组织的人都是犯罪分子。这项法案表述的语句不详和包罗万象远远超过罗翔要废除的那几条中国法律。
罗翔故意只说一半的事实,用1927年的判决去证明美国多么重视“言论自由”,以此要求中国废除“透过言论限制自由”的法律,却只字不提此后几十年美国为了反共而定的“鼓吹推翻政府罪”和各种限制公民言论自由甚至思想自由的法律法规。在一篇严肃的学术论文中用这种伎俩,简直是草率至极。
罗翔这篇文章的最后一句话是:“只有当越来越多的律师投身先知亚伯拉罕所开创的伟大事业,法治中国的梦想才能成为现实。”
亚伯拉罕为了侍奉“上帝”可以狠心去杀自己的亲儿子,罗翔们为了实现他们的“梦想”又会拿什么去献祭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