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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特许使用费是指被特许人在使用特许经营权过程中按一定的标准或比例向特许人定期支付的费用。由于特许人收取的是特许经营合同履行期间的使用费,一旦合同解除特许人就应停止收取使用费。
所以在本案中,除非对方存在过错,否则孙某因其主动提出提前解决合同,已缴纳的加盟费是难以要回的,特许使用费则应按照实际使用的期限向对方支付。
解析之四
经营信息宜及早披露
[案例]原告李某与被告某有限公司于2005年1月20日签订了特许加盟合同,被告授权原告投资被告品牌的服装专营店。合同约定被告为原告提供市场和产品信息、标准化管理的帮助、专营店装修方案、专营店运行手册等服务。原告向被告交纳品牌使用费、品牌保证金共计8万元。加盟合同签订后,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原告认为,被告未依约提供上述服务,导致原告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给原告造成很大损失。为此,原告将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被告的合同并要求被告返还品牌使用费和品牌保证金8万元。
邵明艳法官说,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特许人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案件。特许经营基本要素之一是,特许人必须是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特许人如果不具备上述条件,特许经营也就无从谈起。此外,被特许人应当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统一的经营模式是其核心要求之一,也是保证服务的规范性、一致性以及维护品牌形象的需要。这种统一的经营模式体现在各个方面,大到管理、促销、质量控制等,小到店铺的装潢设计甚至标牌的设置等。
本案中,被告公司未依约提供任何市场和产品信息,未提供标准化管理的帮助,未提供专营店装修方案,未提供专营店运行手册,显然违反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的强制信息披露制度。根据条例规定,特许人应当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本条例规定的信息,并提供特许经营合同文本。
邵明艳法官介绍,依据规定,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提供多方面的信息:包括特许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额、经营范围以及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特许人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和经营模式的基本情况;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和支付方式(包括是否收取保证金以及保证金的返还条件和返还方式);向被特许人提供产品、服务、设备的价格和条件;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提供方式和实施计划;对被特许人的经营活动进行指导、监督的具体办法。
除此以外,加盟商还有权了解特许公司的特许经营网点投资预算,在我国境内现有的被特许人的数量、分布地域以及经营状况评估,最近2年的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摘要和审计报告摘要,最近5年内与特许经营相关的诉讼和仲裁情况,以及特许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是否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
更为关键的是,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特许人。
张晓津法官建议,加盟商除了督促特许人尽早披露经营信息外,还应主动打听特许人发展情况,具体包括:是否有注册商标、专利或其他经营资源;总部是否有2家以上自己的直营店,经营时间多长;该连锁体系的发展历史;该连锁体系的商品、服务系列的质量状况有无特色,近年来业绩如何;该连锁体系的商品、服务系列在市场上的地位和发展前途如何;总部有无明确目标和战略;管理组织和管理制度是否完善,人员是否称职;现有多少加盟者,经营状况如何等。
特许企业可提供的信息支持是加盟商能否顺利经营的关键。加盟商只有在深入细致的调查了解和分析的基础上,才可能作出加入该连锁体系的准确判断。
上图:据中国连锁经营协会统计,2008年在以生活服务为主的洗衣店中,排名第一的北京福奈特洗衣服务有限公司,由当年的3家店发展到如今的663家店,销售规模达到3.5亿元。小和摄
下图:连锁加盟已成为中小企业品牌扩张最为流行的经营模式之一。一年一度的中国特许加盟大会吸引了很多中小投资人的目光。
杨忠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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