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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加盟店无需支付特许连锁合同书规定的加 盟金,本合同的保证金可充作更新合同的保证金。此种情况下,加盟店不得要求总部归还保证 金。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合同的解除 1. 加盟店发生如下各项中任何一项行为,总部可以对加盟店规定期限,以书面形式劝告加盟 店终止或改正其行为。超过指定期限无改善,总部可单方面解除合同。 A. 加盟店没有忠实地实施总部为改善营业而提出的劝告指导。 B. 加盟店按本合同规定向总部递交的营业报告书以及总部要求的其他报告书等不真实。 C. 加盟店拖欠需交总部的特许金和预付金及其他债务。 D. 加盟店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或其他违约行为。 2. 加盟店发生以下各项中的任何一项行为,总部可不作预告而解除合同。 A. 加盟店受到临时查封、临时处分、拍卖处分、滞纳税处分、破产、审查等处分,使接受 合同更新申请的总部同提出申请的加盟店之间的经济信赖关系破裂, 或加盟店自己宣布 破产、协议出卖或整顿店铺、特别清算与申请新的其他行业的营业店铺。 B. C. 债权者开始收理资产、负债的全面管理和整顿。 加盟店未得到总部的事先书面同意而私自出让营业权。6D. 加盟店未得到总部事先书面同意而私自出让本合同规定的全部或部分权利, 或设立担保 权或对店铺进行其他处置。
E. F. 加盟店向其他人泄漏公司的经营秘密,或让他人使用或向他人提供信息手册资料。 加盟店损害了总部、公司连锁店的名誉、信誉,妨碍了总部或其他加盟店的业务。G. 发生加盟店店主死亡、店铺解散、营业终止、与他人合并或其他对营业权产生影响的情 况变动等,而使加盟店同总部间的经济信赖关系破裂。 H. 向债权人出让全部或重要的部分财产母婴之家加盟,或把店铺财产用作让渡担保。 I. J. 加盟店店主或加盟店代表被宣告为禁业者或准禁业者。 加盟店退出公司事业者或将其营业委托他人, 从全部经营或实际重要部分退出或放弃店 铺经营超过 10 天以上。 K. 加盟店店铺建筑丧失。 L. 加盟店店铺使用权丧失。M. 执法机关政令要求加盟店终止营业。 N. 加盟店在签订本合同 40 天以后仍未开业。 3. 发生如下各项中的任何一项事由,加盟店可不作预告单方面终止合同。 A. 总部申请破产、特别清算、清算,或法院宣布破产、特别清算和清算。 B. C. 总部损害了加盟店名誉、信誉,或防碍了加盟店的事业开展。 总部退出公司特许连锁事业的地位,或放弃该事业。D. 总部违反本合同或不履行规定的义务。 E. F. 法令、政令规定总部废止连锁事业。
加盟店店铺建筑丧失。G. 加盟店店铺使用权丧失。 H. 执法机关政令规定加盟店终止营业。 第二十九条:协商解约、 第二十九条:协商解约、中途解约 1. 只要加盟店和总部双方协商达成书面协议,可随时终止本合同。此时总部收取一半的保证金, 剩余一半在加盟店撤除所有表示公司的招牌、物品和其他营业象征两个月后归还。 2. 加盟店提前 2 个月通知总部解约,并同时付清了一切债务,明确放弃归还保证金的要求时,本 合同在加盟店预告期满后便告终止。这里加盟店不能用保证金充抵代由总部负担的债务。 3. 有第二十八条第 1、2 款中的任何一款事由的加盟店,不能行使前项解约权。 第三十条:招牌、 第三十条:招牌、商标等的撤除 1. 不论合同期满还是中途解约,本合同一旦终止,加盟店就失去了公司商标和经营技术资产的使 用权。72. 本合同解除后,加盟店必须自行撤除公司招牌,从建筑物和其他设备、用品上消除公司商标、 服务标志和特定名称等一切营业象征。 3. 如加盟店不主动撤除,总部或总部代理人可以自行进行撤除作业,并要求加盟店负担为之产生 的一切费用。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禁止竞争 1. 加盟店保证,如遇前条第一款情况,不再使用相同的或类似的,或容易引起混同的商标、服务 标识、特定名称等营业象征和公司技术资产,不发生有损于公司其他加盟店利益及会造成营业 混乱给总部带来麻烦的行为。
2. 当总部发现并通知了加盟店有前项所列的违约行为时,加盟店须立即终止该行为。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物件的归还和债务清算 1. 不论任何理由,本合同终止时,加盟店均须放弃使用总部授予的物品使用权,并及时将物品归 还总部。 2. 本合同终止时,除本合同特别规定者外,当事者双方均须及时结清所欠对方的一切债务。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营业的让渡和承继 1. 加盟店未事先征得总部同意,不得将本合同规定的任何权利、店铺营业的全部或一部分转让给 第三者,不得将此用作担保和其他处置。 2. 如加盟店认为已不能再继续营业,或因明显的困难而有可能发生营业中断时,为保持加盟店的 运营,加盟店经总部同意后,可以将加盟店转让给第三者,此时总部有优先接受的权力。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名义责任 1. 加盟店使用公司的商号、商标、服务标识,因自己的经营而损害了第三者利益时,由加盟店承 担赔偿损失的责任,总部不承担名义责任。 2. 总部因加盟店的行为而被索赔责任时,总部被追索的赔偿金必需由加盟店承担。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遇不可抗力的免责 本合同的任何一方均不向对方承诺因罢工等其他劳资纠纷和暴动、 天灾人祸、 行政机关的措施及其 他超越合理控制限度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负担。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损害赔偿 1. 总部违约给加盟店造成损害时,不论本合同存在与否,须向加盟店赔偿损失。 2. 加盟店违约,总部因此而解除合同时,加盟店须向总部支付特许金额两倍的损失赔偿金。 3. 加盟店违反合同给总部造成损害而总部不解除合同的场合,加盟店亦须向总部赔偿损失。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合同的变更 经双方当事者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合同。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确认事项8在签订本合同前,总部要向加盟店详细说明加盟店开展经营事业成功的可能性及合同内容, 要获得 加盟店的充分理解。 加盟店应理解和同意以下事实: 在总部说明中所展示的各种资料只是说明成功的可能性,并不是对 加盟店经营事业的获利承诺。 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协商 对本合同规定的及未规定的事项如有疑问,由当事者双方本着发展事业的愿望,坦诚地协商解决。 未尽事宜,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违约责任 双方同意本合同全部条款, 严守本合同条款之内容是双方的承诺; 任何一方向外泄露本合同之内容, 均属于违约行为。如有违约,按国家有关法律程序执行,仲裁和诉讼地点为总部所在地法院。 第四十一条:本合同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及附件具同等法律效力。一式二份,均为正本, 第四十一条:本合同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及附件具同等法律效力。一式二份,均为正本,双 方各执一份。 方各执一份。甲方代表:乙方代表:签字: (盖章)签字: (盖章)合同签定日期:年月日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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