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家用和类似用途活性炭中央净水机 household and similar GAC central water filter 以水质符合 GB 5749-2006 的市政自来水或其他集中式供水为原水, 采用颗粒活性炭为主要净水工艺、 以合 金滤料等为辅助滤料的活性炭中央净水机。 3.2 净水 filtered water 水质被净水机净化后的水。 3.3 额定流量 rated service flow rate 活性炭中央净水机的产水符合 《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一般水质处理器》 (卫 生部卫法监发[2001]161 号文件附件 4A)的规定时最大单位时间的流量,以 m3/h 或 L/min 表示。 3.4 额定总处理量 rated system capacity 活性炭中央净水机中活性炭的吸附容量所能承受的产水量综合,以 m3 表示。 3.5 工作压力 working pressure 在额定流量下原水管路与活性炭中央净水机进水口连接处的水压。 3.6 最大工作压力 maximum working pressure 活性炭中央净水机所允许的最大的动态工作压力。
3.7 最小工作压力 minimum working pressure 活性炭中央净水机所允许的最小的动态工作压力。 3.8 COD 去除率 removal rate of COD 活性炭中央净水机处于正常的工作状态,产水的 COD 与原水 COD 相比的下降值与原水的比值,以%表示。13.9 正反冲洗 rinse and backwash 活性炭中央净水机过滤一定水量后,会有颗粒或胶体杂质沉积于滤层表面,为恢复净化器使用性能,对滤 料进行正反冲洗的程序操作。 3.10 多路控制阀 multi-port valve 活性炭中央净水机的组成部件。置有净化器与给排水的连接口,其接口螺纹符合 GB/T 7306.1-2000 或 GB/T12716-2002 的规定,并能控制和调整净化器处于反冲洗、正冲洗及重新投入使用等不同工作状态,控制方 式可为手动或自动。 3.11 额定压降 rated pressure drop 活性炭中央净水机处于额定流量时,其进水口压力与出水口压力的差值。 3.12 适用水温 operating temperature 活性炭中央净水机正常工作过程中的进水温度要求。
4 技术要求4.1 与水接触材料的卫生要求活性炭中央净水机所采用的所有与水接触的部件、管件、水处理剂应符合《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 材料卫生安全评价规范》 (卫生部卫法监发[2001]161 号文件附件 2)规定。 4.2 外观要求4.2.1 活性炭中央净水机各零部件的装配应到位中央净水机,箱盖能正常地开启和关闭。 4.2.2 外表美观,色泽均匀,不应有破损及明显的划痕等外观缺陷。 4.3 通电运行和设置性能要求 4.3.1 若活性炭中央净水机的多路控制阀需供电运行的, 在正常供电条件下应可正常运行。 测试方案按 5.3.1 的规定。 4.3.2 活性炭中央净水机具有功能和参数设置性能的,其功能和参数设置应可正常操作。测试方案按 5.3.2 的规定。2定 肯 分 充 导 领 级 上 到 得 革 改 各 化 深 效 成 推 二 动 主 和 极 积 强 增 核 考 任 目 人 个 对 实 落 性 1-2项 好 责 职 身 自 合 结 ”, 标 指 “硬 的 理 管 政 市 为 把 。 新 创 制 机 作 工 抓 狠 是 一DBXXXX-20094.4 电气安全要求4.4.1 活性炭中央净水机所选用的外接式电源变换器应符合 GB 8898-2001 和 GB 2099-2008 规定。
4.4.2 活性炭中央净水机电源线及外部软线应符合 GB 4706.1-2005 中第 25 章规定。 4.4.3 电源线插头应符合 GB 1002-2008、GB2099.1-2008 规定。 4.5 气密性要求 整机装配好后,在封闭出水的情况下,通入压缩空气在 0.5MPa 下保持 1 分钟无渗漏现象。 4.6 结构性能要求 4.6.1 静压测试要求 活性炭中央净水机静压测试结果要求符合 NSF/ANSI 44-2007 的相关要求, 即在 2.07MPa 或者产品所标称 的最大工作压力的 3 倍的水压条件下(两者不等时,取其数值高者) ,保压 15 min 后,活性炭中央净水机应能 保持结构完整性且不产生泄漏。测试方法按 5.6.3 的规定。 4.6.2 压力疲劳测试要求 活性炭中央净水机压力疲劳测试结果要求符合 NSF/ANSI 44-2007 的相关要求, 即在 0 到 1.04MPa 或者活 性炭中央净水机最大工作压力(两者不等时,取其数值高者)的压力变化下,进行次循环测试后,活性炭中央 净水机仍能保持结构完整性且不产生泄漏。测试方法按 5.6.4 的规定。 4.7 整机卫生性能要求活性炭中央净水机的整机卫生安全性能,应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一 般水质处理器》 (卫生部卫法监发[2001]161 号文件附件 4A)的要求。
4.8 活性炭中央净水机使用功能要求 4.8.1 水质要求 原水水质应符合 GB 5749-2006 的要求。经活性炭中央净水机处理后的产水水质在额定流量内应达到 4.8.1.1、 4.8.1.2 和 4.8.1.3 的要求。 4.8.1.1 产水 COD 去除率不低于 25%。 4.8.1.3 产水水质其余各项指标应符合《卫生部卫法监发(2001)161 号文件附件 4A 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 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一般水质处理器》的要求。34.8.2 额定流量 在工作流量保持活性炭中央净水机所标示的额定流量, 且原水水质符合 GB 5749-2006 时, 净化器的产水水 质应符合 4.8.1 的要求。 4.8.3 压降要求 活性炭中央净水机根据其设计与型号, 在产品说明书或产品技术标志牌等相关内容中明确标明该型号产品的 设计压降,且产品的实际使用压降不得高于标称值。 4.8.5 其他性能要求 若净化器对额定系统处理容量或者其他净化性能等使用性能进行标称时,则在额定流量条件下,且原水水 质符合 GB 5749-2006 时,各项指标均应满足该产品标称的指标和功能。试验方法按 5.8.5 的规定。
5 试验方法5.1 与水接触材料卫生试验 与水接触的部件、管件、水处理材料卫生安全试验,按《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卫生安全评价 规范》 (卫生部卫法监发[2001]161 号文件附件 2)规定执行。 5.2 外观检验5.2.1 零配件要按设计图纸、工艺文件技术要求进行目测检验。 5.2.2 外观用手感、目测法检查。 5.3 通电运行和设置性能检验 5.3.1 按活性炭中央净水机产品供电要求通电,通过目测和耳听检验多路控制阀的时钟和电机运行。 5.3.2 按产品说明书中的设置功能部分相关内容,在正常通电条件下,检验功能和参数设置性能。 5.4 电气安全试验按 GB 8898-2001、GB 4706.1-2005、 GB1002-2008 及 GB 2099.1-2008 中相关内容的规定和规范执行。 5.5 气密性试验在封闭出水口的条件下通入压缩空气,使用分辨为 0.05MPa 的压力表,在 0.50MPa 下保持 1 分钟,压力表 读数无改变,或涂抹肥皂水,无气泡出现。4定 肯 分 充 导 领 级 上 到 得 革 改 各 化 深 效 成 推 二 动 主 和 极 积 强 增 核 考 任 目 人 个 对 实 落 性 1-2项 好 责 职 身 自 合 结 ”, 标 指 “硬 的 理 管 政 市 为 把 。
新 创 制 机 作 工 抓 狠 是 一DBXXXX-20095.6 活性炭中央净水机结构性能试验 5. 6.1 结构承压性能试验装置设备结构性能采用水压测试,测试装置可如图 1 所示,并应对每一受试活性炭中央净水机提供安全防护。 测试装置中的选用压力表的精度不得低于 1.6 级。V1、V4-电磁阀;V2、V3、V5-手动阀门; P1、P2-压力表图1 结构承压性能测试装置示意图5.6.2 试验条件a)测试用水:符合 GB 5749-2006 的市政自来水,水温要求为 13~24℃。 b)待测活性炭中央净水机的状态:将待测活性炭中央净水机样机内的阳离子交换树脂等水处理剂全部取 出,重新装配完成后将样机调整到正常工作状态。 c)管路连接:如图 1 所示,将以上待测样机与测试装置连接。 d)充水排气:向被测试系统充水。将系统中的空气完全清除排出,然后关闭 V3 或 V4 阀。 5.6.3 静压试验在 5 min 内将 P1 升压到静压测试要求值进行保压,压力上升的速度不要超过 0.69 MPa/s。55.6.4 压力疲劳试验将计数器回零。 在 10 s 内将压力上升到净化器压力疲劳测试所需的最高压力值, 然后将压力降至 0.014 MPa 以下,随后进入下一个压力循环,每个循环的总时间不得超过 15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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