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今社会,“不作为”这个词频繁出现在公众视野中。所谓不作为,并非单纯的无所行动,而是指在特定职责、义务或法律要求下,应当作出一定行为却消极懈怠、未履行相应责任。它既可能出现在公职人员履行职务时,影响公共事务的推进与管理;也可能存在于日常生活的各种关系里,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了解什么叫不作为,对我们明晰责任边界至关重要。
1、不作为从字面意义上解释意味着人或其他主体,不做主动的身体动作或者其他主动行为。不作为概念的内涵在刑法和行政法、民法中有着相似的引入缘由,因此在使用上也有相似性。不作为是作为的反面,要探究不作为概念的意义,必须确定作为的内涵。
2、在刑法中作为义务的确立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因果关系说;第二,违法性说;第三,构成要件说。因果关系又进一步发展为排他支配说:由于作为和不作为之间存在结构上的差别,即作为的场合,行为人主动设定或者引起了面向侵害法益的因果流程,而不作为的场合,行为人只是不介入先前已经存在的面向结果的因果流程,因此,为使二者等价,就必须消除它们之间在存在结构上的差别。但该因果关系学说解决了违反作为义务何以具有原因力,未解决为何具有作为义务的问题。
3、违法性说认为作为义务要在违法性要件上予以考察,违反作为义务决定不作为的违法性。但是这样会使在不作为犯罪的判断中,构成要件丧失违法性推定机能,进而使得不作为犯的实行性更加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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