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加盟(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36创业加盟网给大家带来详细的介绍,让更多的人可以参考:商业银行加盟(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在全额支付存款准备金,预留准备金并归还中国人民银行的到期贷款之后,借入的资金仅限于闲置资金。借来的资金用于弥补票据结算不足,银行间汇兑差额和解决临时流动资金的需要。
第四十七条商业银行不得违反法规提高或降低利率或使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和发行贷款。
第四十八条企事业单位可以独立选择商业银行营业场所开设每日转账,结算商业银行加盟,现金收支基本账户,但不得开设两个以上基本账户。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单位的资金存入以个人名义开设的帐户中。
第四十九条商业银行的营业时间应当为客户提供便利,并予以公告。商业银行应在公告的营业时间内营业,不得擅自中止营业或缩短营业时间。
第五十条商业银行在办理业务和提供服务时,应当按照规定收取手续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根据职责分工,并与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第五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存财务会计报表,商务合同及其他材料。
第五十二条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业务管理规定,不得采取以下行动:
(一)利用该职位的便利性来请求或接受贿赂,或收取违反国家法规的各种回扣和手续费;
([二)通过利用您的头寸来挪用,挪用或挪用我们银行或客户的资金;
(三)违反了优惠政策,向亲戚朋友提供贷款或提供担保;
(四)在其他经济组织中的兼职工作;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业务管理法规的行为。
第五十三条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不得泄露其在任职期间学到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5章财务会计
第五十四条商业银行应当依照法律,国家统一会计制度以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自己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五十五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真实记录并充分反映其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并及时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人民银行汇报。中国和国务院财政部门提交。商业银行除了法定会计帐目外,不得建立其他会计帐目。
第五十六条商业银行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三个月内,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公布其上一年度的经营业绩和审计报告。
第五十七条商业银行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呆账准备金,以冲销呆账。
第五十八条商业银行的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开始,至12月31日结束。
第六章监督与管理
第五十九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业务规则,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第六十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存款,贷款,结算,呆账等审计检查制度。
商业银行应对其分支机构进行定期审核,检查和监督。
第六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规定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提交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其他财务会计,统计报表和资料。
第六十二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按照第三,第四章,第三章的规定,随时检查和监督商业银行的存款,贷款,结算,呆账等。本法第5条。 。检验监督人员在检验监督时,应当出示法律证书。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提供财务会计资料,业务合同及其他与经营管理有关的信息。
中国人民银行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32条和第34条对商业银行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六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当依法接受审计机构的审计监督。
第7章接管和终止
第六十四条商业银行发生或可能经历严重影响存款人利益的信用危机时,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接管该银行。
收购的目的是针对收购商业银行采取必要措施,以保护储户的利益并恢复商业银行的正常运营能力。被收购的商业银行的债权债务关系不会因收购而改变。
第六十五条收购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并组织实施。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收购决定应具体说明以下内容:
(一)被接管的商业银行的名称;
(二)访问管理原因;
(三)接管组织;
([四)接管期。
接管决定将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宣布。
第66条接管应自接管决定执行之日开始。
从收购开始之日起,收购组织应行使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权。
第六十七条收购期限届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决定延长收购期限,但收购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第68条在下列任何情况下,收购均应终止:
(一)收购决定中指定的期限到期,或者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决定的收购期限的延长到期;
(二)在收购期限到期之前,商业银行已恢复其正常运营能力;
(三)在收购期限到期之前,商业银行已依法被合并或宣布破产。
第六十九条商业银行因公司章程规定的分立,合并,解散而需要解散的,应当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出解散的理由和理由。支付保证金的本金和利息。等待债务清算计划。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解散。
商业银行解散时,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并按照清算方案及时偿还存款本金和利息等债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清算过程进行监督。
第七十条商业银行因撤销营业执照而被吊销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迅速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清偿债务。按照和解计划及时存入本金和利息。
第71条。商业银行无法偿还到期债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人民法院依法宣布破产。商业银行宣布破产的,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商业银行破产清算的,应当先支付清算费用,欠职工的工资和劳保费用后,再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
第七十二条商业银行因解散,注销和破产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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