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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合同书甲 方: 乙 方:特许经营合同书合同编号:特许授权方(甲方):地址:法 定 代 表 人:联 系 电 话:特许被授权方(乙方):地址:法 定 代 表 人:联 系 电 话:双方共同秉承甲方倡导的“卓越、高效、共利、服务于社会”的品牌经营宗旨,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特许经营之法律、法规之规定,本着“诚信,合理,合法”之原 则,经充分协商签订本合同。1. 特许权限1.1 甲方特许乙方成为 品牌系列产品的经销商,且同意乙方在(省、市)具(具体店址)设立该品牌特许专卖店(以下称“专卖店” ),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转让特许权。1.2 甲方许可乙方只能在专卖店内销售 品牌产品。1.3 乙方如在专卖店所属城市区域内增设专卖店,应事先书面取得甲方认可,按甲方增开 专卖店的相关要求操作,所增开专卖店需重新签署合同。1.4 甲方许可乙方在 1.2 范围内使用 商标、品牌形象标志、品牌管理技术及经营模式。 该品牌所有权、生产权、特许经营权、代理许可权及其相关的知识产权、商业秘密和 一切经营活动最终解释权属甲方所有。1.5 对于专卖店所在城市,如尚有专卖店拓展的市场空间,乙方应按 1.5.1、1.5.2 条款增开 专卖店,否则,甲方有权采取必要措施,维护和发展品牌的市场占有,其中包括保留 在合同期满后取消乙方的特许经营权,或另授权其他经销商或甲方接管市场。
1.5.1 乙方在合同期限内,按甲方要求在专卖店所在城市增开专卖店至间;1.5.2 应市场发展的需求,甲方在合作期满前半年内,向乙方提出在指定期限内在专卖店所 在城市增开专卖店的要求(以甲方正式书面通知为准)。2. 场地及装修2.1 乙方承诺在专卖店开张之前,已按照国家和当地法律法规的要求,取得作为特许经销商和专卖店所需完备的工商税务等合法资格,且专卖店的经营面积(实用面积)不少于平方米。2.2 专卖店的场地租赁及有关事宜和手续由乙方自行申请和办理,有关场地的租金及其它 费用由乙方承担。2.3 专卖店装修由甲方按 统一形象设计,甲方提供全套设计资料(包括平面图、立面 图、天花图、施工图、家私制作图),设计费由乙方承担。2.4 装修的现场施工由甲方负责完成,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派员所发生的交通费、食宿 费用由乙方承担,工资由甲方承担。2.5 专卖店的家私、货架、五金配件、灯具、LOGO、灯箱等由甲方负责统一定制或采购, 制作费用、采购费用及长途运输费用由乙方承担,此类费用属于标准配置的由甲方按 统一的价格向乙方收取,非标准的必须由甲乙双方事先签名确认。2.6 乙方负责办理装修报建、消防验收等手续和承担相关费用,甲方在乙方办理有关手续 时予以配合。
2.7 甲方的总店装潢或装修发生变化,专卖店相应一致进行改变,乙方应全力配合。在续 约的情况下,因专卖店形象陈旧,甲方向乙方提出重新装修的要求,乙方必须在甲方 指定期限内完成,否则,甲方有权停止向乙方供货,并保留取消乙方特许经营权的权 力。3. 有关费用3.1 乙方承诺确保专卖店投资不低于人民币万元。3.2 特许使用费:乙方每年每间专卖店向甲方支付特许使用费人民币(大写)Ԫ整(小写:¥ 元)。该费用包括:商标使用费、特许经营权费、品牌形象设计使用费、形象包装冠名权费、信息网络使用费。特许使用费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 一次性支付到甲方指定帐户,乙方不必另外支付其它特许使用费。 3.3 信誉保证金:为确保乙方履行本合同包括维护专卖店形象,甲方按每间专卖店向乙方 收取信誉保证金人民币(大写) 万元整(小写:¥ 元)。 3.4 信誉保证金属一次性收取,乙方在签订本合同之日起七天内,将该保证金汇至甲方指 定账户,否则该合同自动失效。合同期满,如无第 3.8 条情况,甲方应于 15 日内不 计息返还乙方;如双方续约或本合同延期,则该保证金自动转为续约后或合同延期后 的信誉保证金。 3.5 专卖店设计费:设计费由乙方按每间专卖店人民币(大写) 仟元(小写:¥ 元)向甲方支 付,并在本合同签定之日起七天内,一次性支付到甲方指定帐户。
3.6 在签订合同之日起七天内,乙方须一次性向甲方预付首批订货货款人民币万元和装修费(含现场施工、家私制作、灯具、地板、五金配件及店铺经营用的辅料费等)人民币万元,其中家私、现场工程、五金配件、灯具等不属甲方经营范围,此部分费用由相应供应商提供普通发票,甲方应于专卖店开张后次月的十号前提供结算清单。3.7 专卖店(含增开专卖店)首次订货,按专卖店设立当时的月份备足货品,否则,甲方 有权按最低限额配足,乙方不得有异议。□春季(每年 3-5 月)乙方每月须备足进货价不少于万元之货品□夏季(每年 6-8 月)乙方每月须备足进货价不少于万元之货品□秋季(每年 9-11 月)乙方每月须备足进货价不少于万元之货品□冬季(每年 12-2 月)乙方每月须备足进货价不少于万元之货品3.8 如遇下列情况,甲方有权没收信誉保证金:①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 1、第 5.1 至 5.5、第 6.5、第 8.3、第 8.4 任何一条;② 乙方违反本合同除上述①之外的条款累计两次或两次以上;③ 乙方违反《特许专卖店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累计三次或三次以上;④ 单店进货不足 万元/年。3.9 根据第 3.8,乙方信誉保证金被没收后,如本合同未予解除, 乙方应在七天内补足信誉保证金,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保留追究相关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之权力。
4. 货款结算4.1 乙方向甲方批量进货的价格(以下简称进货价)为:订货按甲方统一零售价格之 % 计算(含税),如需要补货,则按 %计算。4.2 货款支付:乙方每次进货,应付清货款,先款后货,不得拖欠。乙方须在甲方账户有 预付货款品牌连锁加盟,甲方按预付货款金额提供货物。4.3 甲方每月提供财务对账单,由双方确认结算。如结算有争议,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如乙方在收到甲方财务对账单五天内未有回复,则视为默认无误。5. 订货与运输5.1 乙方享有每季订货总金额之 %的换货比例,补货货品不享有此优惠。春季订货货 品换货时间为当年的 6 月,夏季订货货品换货时间为当年的 9 月,秋季订货货品退货 时间为当年的 12 月,冬季订货货品换货时间为当年的 3 月,过时不退。如遇产品质 量问题,按甲方规定的程序办理修复或退换。5.2 原则上乙方自行上门提货,甲方可代办运输手续,运输方式及运输保险由乙方决定, 甲方负责将货物送达乙方指定的在广州市辖区内的发运单位。5.3 长途运输费及保险费由乙方承担,必要时甲方可代乙方预支,在当月月结时扣除。 5.4 货品运输包装按专用纸箱、统一规格、专用胶纸封箱,按一箱货品一份明细单装箱。
如运输过程中出现货品短缺、损坏或遗失等,由乙方向运输或保险公司索赔,甲方予 以必要的协助。 5.5 每季订货会,乙方必须完成甲方要求的最低订货量,订货定金按订货总额的 30%收取, 定金必须于订货会结束后 天内汇往甲方指定银行账户,否则甲方有权取消乙方的 特许经营权或解除本合同,同时保留追究相关经济损失及相应法律责任之权力。6. 品牌的维护与经营管理6.1 乙方应自觉维护 品牌形象,不得有损害或危害品牌形象的行为。 6.1.1 乙方应遵守甲方有关品牌维护的规定并随时按甲方的要求纠正已经或可能损害或危害品牌形象的行为。 6.1.2 未经甲方批准或同意,乙方不得对商标、标志或宣传物品、装修或装潢等进行擅自改变或增减。6.2 专卖店内只能销售本合同许可之 牌的产品。品牌产品,乙方不得在店内展示、销售其它品6.3 乙方只能在专卖店内销售 系列品牌产品,不得在其它商场或柜台或其它场地销售 (甲方同意举办促销或推广活动除外)。6.4 商品零售价或促销价由甲方根据市场情况统一确定并通知乙方执行,未经甲方书面许 可,乙方不可擅自上浮或下调零售价格。6.5 乙方如举办任何形式的展销或促销活动而调整商品零售价,须事先取得甲方的书面同 意,并在甲方指导下执行。
6.6 甲方在全国范围内或在乙方授权区域内举办展销或促销或推广宣传等活动,乙方应服 从甲方的统一安排,并积极配合和提供相应的协助。6.7 品牌经销商和专卖店须接受并执行 品牌的《会员管理方案》。6.8 甲方实行统一的管理模式,专卖店的行政(包括人事管理)、财务、销售、货物配送、 顾客服务、宣传推广、店员的服饰、商品包装等均应遵循甲方的统一模式,并由甲方 提供全套资料及指导。6.9 专卖店实行电脑管理,乙方专卖店至少应配备一台电脑,一台传真机。电脑软件及操 作培训由甲方负责,硬件由乙方自行购买。6.10 乙方须配备专职店长(或经理),且在甲方接受专业培训合格后方可任职。所有专卖 店工作人员上班时应穿着统一制服及佩戴统一工卡,制服、工卡费由乙方承担。6.11 乙方须每天以电子邮件方式向甲方传送销售报表,同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随时提供 销售报表或库存报表以了解销售情况及市场信息。6.12 乙方应按月度、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做出销售报告,并及时向甲方书面汇报,必要时 甲方可要求乙方提供情况说明。6.13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经营管理和专卖店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乙方应积极配合。对乙 方管理上违规或错误,甲方提出整改意见后,乙方应立即予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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