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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开展视力矫正招商加盟,被判加盟协议无效,返还加盟费
案例如下:
原告侯某某与被告申某某于2020年5月2日签订了《**视力矫正中心特许加盟协议》,该协议约定视力矫正中心授权原告在**市经营“**视力矫正中心**店”。原告按照约定向被告缴纳40万元加盟费。店面开张后,被告经营的**视力矫正中心未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其提供管理技术、提供广告支持等义务,此后甚至于2020年3月“****视力矫正中心”已经注销停止营业,该矫正中心注册性质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负责人为被告。原告经营的矫正中心无法继续开展业务,只能停业。特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视力矫正中心特许加盟协议》为无效协议;返还原告已缴纳的加盟费40万元;等等。
经审理后视力加盟合同,法院认为:
双方所签加盟协议符合特许经营合同的法律特征,对被告认为诉争协议名为加盟协议实际是技术转让合同的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涉案合同的效力。《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该条规定对从业资格进行了限制。被告作为个体工商户不得成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主体,据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视力矫正中心特许加盟协议》无效。
被告称其为合同继续履行已经注册了公司,本院认为,被告将店铺注销时未告知原告,注册公司又是在原告提起本案之诉后视力加盟合同,说明被告注册公司是为了应诉之需,不具有履行合同的诚意,故对被告称合同有效,应继续履行的意见,不予采信。
原告利用被告所给付的经营资源已实际经营2年,本院酌定被告返还原告加盟费30万元。
最终法院判决:
《**视力矫正中心特许加盟协议》无效;被告返还原告加盟费300000元等等
“51退加盟费网”节选自: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新01民初351号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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